浙江在线03月09日讯
乘坐无人售票的公交车,要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上车要先投币或刷卡。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乘车规定。
可如果没按规定,想从后门上车,没成功,反而受了伤,这可怎么办呢?索赔计算金额时,是按交通事故,还是按公交车上的客伤事故呢?
昨天,江东法院开庭审理的这起案件,给大伙儿提了个醒。贪图方便省时间,从后门上门,要不得啊。
大爷后门上车跌落致残,索赔近36万
出事的毛大爷,今年73岁。
毛大爷说,他家住江东,去年2月9日早上10点左右,他在鼓楼公交站点等来了2路公交车。
当时前门上车的人比较多,他挤不过人家,看见后门还开着,就从后门上车了。但是,他人还没完全上车,公交司机在没有预警和关好车门的情况下,忽然车辆起步。毛大爷没抓稳扶手,从车上摔下,还被车辆后轮压了一下。
毛大爷被送到宁波第六医院抢救,伤势经鉴定为8级伤残。
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时认为,这起交通事故中,毛大爷欲从公交车后门上车,结果从车上摔下致伤。公交司机没有关好车门就行车,负主责;毛大爷从后门上车,违反了《宁波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负次责。
毛大爷认为,他已经上了车,和宁波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依法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赔偿金额为近36万元。
宁波公交公司不认同。于是去年11月8日,毛大爷到江东法院起诉宁波公交公司。
争议焦点一
是交通事故还是客伤事故
昨天下午开庭时,毛大爷和他的外甥、儿子一起参加了庭审。
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律师表示,这是交通事故,非公交车上的客伤事故。因为毛大爷是在车辆已起动行驶的情况下,违规强行从后车门上车不成,才摔下被车轮挤压受伤。
毛大爷一方则认为,行人与乘客的身份区别,是事发当时其所处位置决定的。交警的事故认定中提到了“摔下”,这个词显然说明了毛大爷当时的位置,是在车上。而且交警在责任认定时,认为毛大爷负次责,应当也是在认可其乘客身份前提下作出的判断。
对此,胡律师也提出了反驳,交警的责任认定也清楚写明“在起步行驶过程中”以及“行人”毛某某“欲”从该车后门上车,这都说明了毛大爷并没有成功上车。
争议焦点二
是否能够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
庭审期间,人民陪审员问毛大爷,在从后门上车前,是否曾和公交司机沟通过。
毛大爷一家表示,人多时从后门上车几乎是个惯例,有时候司机还主动让乘客从后门上车。而且毛大爷是70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有免费公交卡,不存在逃票。公交车后门又没关上车门,想要上车的毛大爷理应视作乘客,那么他和公交公司之间就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理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
但事发前,毛大爷也确实没有和司机沟通过。
胡律师表示,公交车从前门上车,完成刷卡或投币这才是建立客运合同关系的正常步骤,当然也有司机见乘客多会让乘客从后门上,但这也是在司机同意的前提下才成立的。如果未经司机同意,私自从后门上车,不能算作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因此,毛大爷以客运合同纠纷起诉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客运合同并不成立
记者了解到,是否能够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主要影响到两项金额的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以及能否主张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出的赔偿金额远远高于按交通事故。
毛大爷一家正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索赔,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高达174780元,而残疾赔偿金高达155360元。加上其它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毛大爷索赔金额近36万元。
毛大爷的侄子向记者表示,如果按公交公司的理解,赔偿金额与他们索赔的要相差28万之多。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锦伟律师表示,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接收,并作出承诺。
在此案中,毛大爷要上公交车,可以视为向公交司机发出了要约。但公交司机并未注意到,毛大爷正在后门上车,也就是司机并未接受这一要约。而显然,他也没有作出承诺,同意毛大爷从后门上车。所以说,双方合同并不成立。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