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圳市规定,公务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责任的追究,将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造成的责任,因为岁月延迁,无法被追责,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种怪象,源自于一种不正确的思维模式:一旦有人出了过错,如果他还在原岗位,则要追责,如果不在原岗位,是否应该追究责任,就难说了。长此以往,不论企业或者公务员,只顾眼前,不顾将来,明知是错,却一错再错,直到不可收拾。
与此同相对应的是:上海有座外白渡桥,是在100年之前,由英国霍华思·厄斯金公司设计,这家公司换了好几任老板,却没有忘记自己的责任,2007年,该公司致信上海市政部门,提醒外白渡桥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现已到期,请注意维修。这件事被广为流传,凸显了个人或企业对自己行为的责任。
因此,深圳市规定公务行为要实行“终身负责制”,对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这不仅对于公务员队伍,甚至对企业界,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有了制度,还要使制度能够执行下去,并由公务员进而推广到企业,从而推进全社会的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