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行政部门颁发的文件,不能与我国法律相抵牾,如果“伤害”了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理应修改。
今年参加公务员考试体检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一位大四女生遇到了尴尬,她被要求填写自己的月经初潮时间和月经周期。她表示很难接受这样的询问。“我觉得没有必要知道一个人的月经周期,这跟工作有什么关系呢?她对记者回忆起这次体检经历,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3月20日《中国青年报》)
“窥视”女生的月经周期,弥漫着病态的审美趣味,因为这确实与工作关联不大。有网友揶揄道,纯洁公务员队伍不是这样搞法吧?弄得像帝制时代招宫女似的。话虽尖刻,但释放的无奈与忿然令人共鸣,甚至产生暧昧联想。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这名女生的遭遇,不是一个人的痛苦。在硬性的制度设计面前,存在一个无法躲避这种羞辱性体检的庞大群体,因为我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将心脏病、血液病、结核病等患者列为不合格对象,淋病、梅毒、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等患者也在此列。
如果从医学常识出发,检查女性的月经史确实具有病理学上的意义。问题是,入职体检者不是求医的病人,这种检查是出于非医学目的,与岗位工作无关,即便有关也关联不大。正如专家所称,出于非医学目的的生殖器检查,容易伤害女性的尊严,还有可能加重女性求职中的畏惧心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是公务员招考还是其他招考,设置一定的体检标准,有其必要,比如招飞对视力有高要求,交警不能是红绿色盲。设置标准无可厚非,但需遵循两点,一是,不能践踏法律,涉嫌歧视,亦不能涉嫌窥探他人隐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要求对公务员体检结核病、艾滋病等等,就与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就业促进法背道而驰。比如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二是,条款应少而精、毋多而滥。有论者提出,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实质上是一种与健康有关的任职资格,体检标准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循“与特定职位的具体要求相对应”的原则。
标准越多,条款越滥,恰可埋下权力寻租的伏笔。换言之,由于这些标准较为模糊,伸缩性比较大,所以尽可以在体检上做些文章。近年来在公务员招录中,大做体检文章的猫腻案例可谓多矣,不能不让人担忧和警惕。值得注意的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行政部门颁发的文件,不能与我国法律相抵牾,如果“伤害”了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理应修改。
为了更好地捍卫公务员考试公平、发挥国考的正面导向作用,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公民的各种尊严,是时候完善公务员体检标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