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车主醉驾、毒驾和故意伤人等行为,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最高赔偿限额为12.2万元。
先行赔付后保险公司有权追偿
此前,很多人对保险公司“醉驾一律不赔”理解其实有误,根据目前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醉驾肇事、故意肇事造成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只承担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只垫付抢救费用,而不做其他理赔,最高垫付1万元。准确来说,应该是醉驾一律不赔财产损失。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这几项都将纳入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并将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2.2万元。
对此规定,有人认为法律是在鼓励醉驾。其实《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受害方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因此,醉驾司机还是无法逃避赔偿责任。
西湖法院立案庭庭长陈辽敏法官说,《征求意见稿》此举就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实际上,杭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直以来也是这样做的。
目前,杭州法院在交强险赔付中打通了人伤、死亡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就是如果财产损失较大,法院也会突破2000元限额,赔付到封顶12.2万元,同样人伤也不受1万元限制。
法律界人士认为,司法解释草案体现了对合同弱势一方的保护,也符合民法中连带责任的法律精神,当然保险公司的成本和风险都加大了。
保险公司人士则普遍对《征求意见稿》表示担心,认为这样的规定可能纵容酒驾、故意撞人。
免费搭车出事故驾驶员可减轻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松涛说,该条款减轻了搭顺风车以及一些交通帮助行为的风险,适当减轻司机责任,实际上是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帮助他人。很多人对“搭乘人有过错”这一说法无法理解,举个例子:两个朋友一起去吃饭,一个开车一个免费搭乘。如果驾驶员吃饭时喝酒,搭乘人就应该劝阻,前者如还是喝酒了,搭乘人应该制止其开车,并拒绝搭乘。没做到而搭乘了,就有过错。
对于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辽敏法官说,《征求意见稿》中不少条款在实际的审判中都已经操作了起来,但有几个条款比较新。比如第7条:“赔偿权利人请求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往,法院一般不支持非经营性车辆中断的损失。比如说,你撞了我的车,车还没修好的这几天,我要打的、租车……这些是间接损失,以往法院一般不支持间接损失,因为车票到底有多少,你的损失是不是真的这么大,真假难辨,难以衡量。如果这个条款真的实施,我们会加大审查赔偿权利人的这些间接损失,避免扩大损失。”据都市快报记者陈家林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