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实施,“暂住证”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昨日,记者从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了解,《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出台。条例在省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也对流动人口权益和保障有了明确规定。
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杭州市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已达到374万人,且数量不断增大。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如何更好地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条例在省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流动人口同时符合“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无犯罪记录”等7项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如果荣获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经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有关条件限制。
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已不具备“无违法生育子女、无犯罪记录情形”、“离开居住地,且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6个月以上”,由公安机关注销已经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
此条例中,值得关注的是,流动人口除履行必要的义务外,还可以在住房、收入、教育、医疗等方面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待遇等权利。这正是居住证制度和暂住证制度的不同之处。
例如,流动人口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流动人口随同子女享有与本市儿童同等的免疫服务权利,可以免费接种国家规划规定的疫苗;患有传染病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免费检查和治疗等。
若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还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可以在市区惠民医院或者本市医院爱心门诊就诊,并按有关规定享有医疗费减免政策;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
若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以上这些,还可以享受随同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享受相关教育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