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四川省成都、绵阳、资阳等11个市级检察院先后与当地市公安局会签文件,建立死刑案件同级移送审查起诉制度。根据该制度,死刑案件审查起诉必须由市级公安局向市级检察院移送,改变以往由基层检察院直接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材料的方式。
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向记者表示,此项制度是根据去年该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死刑办案工作联席会议精神进行的,目的主要是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共同克服诸如司法资源不足等实际困难,提高死刑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以成都为例,成都市死刑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以往实行“双轨”制:即武侯区、高新区等6个主城区公安分局办理的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由成都市公安局向成都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及移送审查起诉;其余14个远郊区(市、县)公安局则向当地基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由基层检察院依照规定将死刑案件移送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级移送审查起诉制度建立后,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成都市6个主城区仍按现行程序执行,其余14个区(市、县)公安局仍向当地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则由成都市公安局审查决定后向成都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退侦亦由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公安局退回,节约了大量时间和人力。
(记者王丽刘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