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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高中生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

  昨天,记者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据新华社

  解读

  条例必要性

  校车安全事故多发须约束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

  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

  此前,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很有必要。

  起草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做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

  解读

  保障计划

  学校布局等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

  条例除了对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在总则中对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以及政府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公众都很关注。

  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条例有必要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衔接性的规定。

  解读

  服务对象

  高中生不纳入服务范围

  该负责人表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

  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

  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解读

  施行时间

  从实际情况考虑设定“过渡期”

  为尽快建立保障校车安全的统一制度规范,条例应在公布后即行实施;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制度的实施,需有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申请及审批办理的时间。

  为使条例尽快施行,同时又给依照本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留出必要时间,不致使已按现行有关规定开行的校车停开,影响学生上下学,条例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按照条例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专用校车。

  考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以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

  鉴此,执行小学生、幼儿应使用专用校车的规定,需要有一个过渡期。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过渡期的期限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比较符合实际。

  ●链接

  与校车有关的衔接性规定

  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许多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明确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

  条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则规定。据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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