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在北京召开媒体通气会,包括谷建芬、付林、金兆钧、刘欢、宋柯、小柯以及环球、华纳、索尼唱片相关负责人等共47位唱工委代表到场。会上公布了他们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若干修改意见,并强烈要求删除《草案》第70条,否则唱工委所有唱片公司将从音著协退位。《草案》第46条中称,“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草案》第70条中提到,“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后,如权利人提起诉讼,使用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钱报网网友烟雨一蓑:《著作权法》就是为了保护著作人的权益而制定的。作品是著作人的心血,其创作的过程也许都会超过3个月,但是问世后的生命却是短暂的,伤的是著作人的心,无怪乎唱工委们强烈反对。著作人对自己的作品没有了保护的权利,拿钱走人岂不成了音乐创作的“枪手”。这就是盗版合法化,那么《著作权法》保护了什么呢?最可怕的就是这一规定将会严重打击著作人的积极性,精心创作是为他人做嫁衣,心理上能不别扭吗?希望国家版权局在修改草案时慎重一些,切实倾听“反对”的声音。
钱报网网友英洪波:唱工委此次集体发声,表达的不只是不满,也是对相关部门不尊重著作权人随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严重抗议,虽然以集体退位相要挟不是很理智,但其维权意志之坚决令人钦佩。唱工委的众多知名音乐家,是音乐人的代表,他们的意见分量很重,应该引起版权局的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原创,不能只是一句口号,而要落实在具体的行动中。
钱报网网友天水一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给人最大的感觉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两头吃”:一方面吃原创者的创造成果,另一方面又吃“使用者”,使用者需在一个月内给集体管理组织付费。显然是对原创者权利的一种漠视,被人质疑自在情理之中,第70条更是将音乐著作人的权利架空。
欧盟将歌手和音乐家的版权保护期由50年延长至70年时,欧盟内部市场委员会专员米歇尔·巴尼耶曾说过:“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50年的版权保护不足以让艺术家们在一生获得有保证的收入。延长版权保护期后,即便歌手退休,只要他的作品被使用就会有收入。”这才是真正对创作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很遗憾,在当下创作者的地位依然弱势,本来版权就足够混乱之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来分一杯粥,这怎能不引发质疑?《著作权法》只有真心去保护创作者权益,站在他们的角度去立法,才可能迎来真正的掌声与支持。
钱报网网友殷光:说实在的,我们当前在保护著作权方面的工作做得实在太差劲了,著作人作品被随便转载,随便利用,尤其是网络时代,著作权人的作品成了免费资源,被肆意无偿运用,这不仅是对著作权人不尊重,更是对创造,对知识,对文明的不尊重。网络时代是不埋没智慧的时代,但不应该成为智慧廉价的时代,使用著作权人作品,支付稿酬,彰显的是智慧的价值,张扬的是创造的神圣,体现的是文明的高贵。对培养一个社会,一个民族,崇尚知识,崇尚创造,崇尚文明意义深远。
钱报网网友赵应昆:著作权法意欲改变游戏规则,让著作权人的部分权利给社会,旨在繁荣社会文化,其善意动机不难理解。自古以来,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就像是一把双利刃。没有版权保护,可能导致“公地悲剧”——“公地”被过度开发利用引起资源枯竭;版权过度保护,又可能催生“反公地悲剧”——公地上存在过多过强的权利会阻碍资源的充分利用,各种权利相互牵制,最终导致土地长期荒废。因此,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发展、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