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城法院和下城法院各开庭审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纠纷由同一件事情引起。
2010年5月3日,模特殷姑娘和母亲花了八千多元报团参加浙旅公司组织的泰国普吉岛6日游。浙旅公司把她俩和浙江省中国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拼在一起出团,其中有杭州的黄小姐和老公,两人新婚,这次是来度蜜月的。
5月7日,旅行团安排乘坐快艇,殷姑娘、黄小姐夫妇和一个60多岁的大伯都坐在船舱外的甲板上欣赏风景,突然一个大浪打过来,船体颠簸得厉害,殷姑娘和黄小姐整个人都弹了起来,从空中重重摔落在甲板上,动弹不得。
她们马上被送往普吉国际医院,经诊断,殷姑娘第2腰椎的脊椎体骨折,黄小姐脊椎腰椎第12节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两人都构成9级伤残。
殷姑娘住院14天,黄小姐住院11天,泰国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治疗脊椎时,普吉医院都给她们的腰部嵌入了永久性钢板。
回国后,两人在杭州进行后续治疗。没想到,多家大医院的医生都说,泰国的医疗水平比国内落后十多年,手术时在腰部安的永久性钢板不好,最好把它拆掉,不然会影响到以后的生活。但是,国内目前还没有工具能把这个钢板拆掉。
殷姑娘是个模特,伤了腰,她还能不能继续走T台?黄小姐正准备和老公要个孩子,腰部安了块永久性钢板,她以后还能不能顺利怀孕生产?
想到这些后果,殷姑娘到下城法院,告了和她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的浙旅公司,索赔10多万元。黄小姐到上城法院,告了和她签订合同的浙江省中国旅行社,索赔30多万元。
开庭时,黄小姐哭了,对法官说,什么都不重要,她只想要个孩子。
爱漂亮的殷姑娘开庭时还穿着短裙,可是为了快点康复,她后背上还安了一块固定的外置钢板,影响了整体形象。
两家旅行社说,他们没有任何责任,上船前领队和地接导游告诉过她们安全注意事项,还曾多次劝两人坐到船舱里,注意安全,是她们一意孤行,执意要坐在船头,根本不搭理导游。
两家旅行社都当庭提交了一份普吉岛团队情况说明,上面有同行的10多名游客的签名,证明领队和导游都尽到了提醒注意义务。
他们还提交了一份组团时交给游客看的境外旅游安全须知,这份须知里特别强调了搭乘快艇时,所有游客请抓紧扶手,年幼者和年长者不要坐船头。他们说,这完全是黄小姐和殷姑娘自己的责任。
目前,下城法院已对殷姑娘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下城法院判决,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根据过错相抵的原则,可以适当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结合案子实际情况,法院确定,旅行社对于殷姑娘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殷姑娘自身承担30%损失。
黄小姐的案子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受伤女孩有没有责任?
旅行社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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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女孩有没有责任?
下城法院承办法官:从殷姑娘的案子看,她已经20多岁了,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旅游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于旅游须知中记载的可能造成危险的行为应当予以避免。但她在乘坐快艇时没有进入船舱就座,也没有按旅游须知中的提示抓紧扶手,造成自身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
黄小姐说,当时有很多人都坐在甲板上,导游根本没说有多危险,还告诉他们,外面的景色很好。
殷姑娘说,她当时根本就不想坐游艇,但导游说,是统一活动,一定要参加。等到她上了游艇,发现没座位了,没有办法,只好坐在甲板上。
她们说,是旅行社的责任。
旅行社有没有责任?
下城法院承办法官:殷姑娘与旅行社之间旅游合同关系成立。因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是有效的。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这个案件中,旅行社虽然向殷姑娘交付了相关的旅游须知,但在旅游过程中对于可能发生危害的情形没有采取防止措施。在快艇游览中,旅行社明知殷姑娘坐在船头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但没有加以劝阻,造成她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