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8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
去年12月31日上午,王先生在杭州某大型超市买了7瓶欣奇典有机葡萄籽油,付了1134元。细心的王先生发现,这7瓶葡萄籽油的生产日期是2010年6月30日,保质期18个月,也就是到12月30日刚好过期。
王先生多次与超市方协商要求赔偿6000元,超市方表示只能赔5000元,王先生不同意,上法院起诉,要求超市方“退一赔十”。
庭审中,超市方解释说,自己并非故意在销售过期食品,超市有质检员,专门查看商品安全,一般来说在商品离过期还有一个月,会“控制关注”商品,在商品到期提前一天都会下架。
“根据《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规定,前提是要商家明知过期还销售,可这一次,是工作人员一时疏忽,超市并不是故意销售。”超市方回应说。
“王先生发现过期产品,还大量够买,违背了一般消费心理。”超市方怀疑,王先生有故意购买过期产品要求索赔的嫌疑,不算是消费者,所以超市无需支付十倍赔偿金。王先生却回击说:“我是回到家后才发现是过期的!”
近日,法院判决认为,超市应当明知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且有义务避免过期食品上架。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基本出发点在于制约生产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生安全的非法行为,而非限制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动机和打假行为。
即使王先生存在职业打假的动机和行为,只要他没有将所购商品再进行转让和出售,就应当归于消费者的范畴,同样应当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
法院最终判决超市方“退一赔十”:退还王先生1134元,并赔偿11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