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为期一周的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正式启动。启动日当天,温州中院发布2011年度温州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同时,公布了三大具有警示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例。
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需取得许可并支付使用费
案件回放:去年11月至今,温州中院受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著协)状告温州一知名鞋企及其分公司、连锁店侵犯其管理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共5件。中国音著协称,被告未经其授权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公开播放歌曲《梦醒时分》等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经其多次交涉和劝告,被告拒绝与其整体解决著作权授权使用问题,故诉请被告停止公开播放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最终,这些案件均以被告与中国音著协签订多部作品的整体许可使用协议、支付相应报酬而和解。
法官提醒:大型百货商场、超市、咖啡厅、健身房、酒店等经营场所一般会播放一些背景音乐,这些背景音乐能提高消费者进行消费时的愉悦程度,进而对经营者的经营获利产生间接的促进作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经营为目的使用音乐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可能面临侵权之诉并支付巨额使用、赔偿等费用。
企业贴牌销售应提高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
案件回放:去年年底,原告卢某将温州两家知名家纺企业告上法庭,称这两家企业生产的蚊帐侵害了其“无底自撑蚊帐”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两企业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15万元。两企业均辩称涉案的蚊帐并非其自行生产,而是从较小的加工点购入加工成型的蚊帐后,贴上本公司的商标、名称、地址等标识后上市销售,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贴牌销售的事实未被确认,这两家企业和专利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自行为被控产品的侵权法律后果买单。
法官提醒:在某些特定的行业,贴牌销售现象十分普遍,这种产品一旦被控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在产品上标示品牌、名称、地址等信息的单位将被认定为该产品的制造商,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已形成一定经营规模、具有较高商誉的企业,从其他小生产商购入成品后进行贴牌销售时,尤其应提高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对购入成品是否侵害他人专利权、著作权等进行检索,并在采购成品的合同中约定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人、承担人及承担方式等,固定买卖事实的相关证据,否则可能陷入侵权之诉并支付巨额赔偿款,同时又使商誉受损。
白酒销售行业应防范门面装潢侵权
案件回放:2011年6月至今年3月间,温州中院共受理“茅台”、“五粮液”等高端白酒生产厂家起诉温州经营户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共9件。比如在涉及“茅台”酒系列案件中,被告系温州的一些个体工商户,其虽然取得了茅台公司旗下一些产品经销权,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门面装潢,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是原告许可的茅台专卖经营户,茅台公司以被告的不规范装潢为由起诉其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这些案件均以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并改换门面达成和解而结案。
法官提醒:在经销酒类商品时,要特别注意审查商品的合法性,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要贪图小利购买、销售侵权商品;在经营时要严格审查自己取得的授权范围,在店面装潢时应规范,不要“傍名牌”或打“擦边球”,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否则将触犯法律,占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