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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近一年:初中以下学历司机唱主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面临半年拘役的处罚。这个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再过几天,“醉驾入刑”就满一周年了,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自去年5月到今年3月,全省法院一审危险驾驶收案量达4800余件,醉驾人数却并没有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而有所减少。

  乐清法院法官汤铭告诉记者,“醉驾入刑”以来,乐清法院共审结因醉酒引发的危险驾驶案件187起,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9%,其中初中以下学历的司机占七成多。“尽管法律已经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惩处力度,但还是有很多人不懂法、不守法,抱有侥幸心里。治理酒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七成醉驾者为初中以下学历

  在乐清法院判处的这187名醉酒驾驶司机中,有137人是初中以下学历,占74.33%,其中文盲或半文盲有5人,这5人均驾驶摩托车或电动车,并有3人属无证驾驶。

  46岁的吴某就是其中一个,他没念过书,也没有正当工作,虽然没有驾驶证,却以开“黄鱼车”为生。吴某爱喝酒,不做生意的时候,就靠喝老酒打发时间。去年12月28日,醉醺醺的吴某开着三轮摩托车,把客人吕某送往乐清市大荆镇某村。还没到目的地,吴某就撞了车,致使吕某头部受伤。经检验,吴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154.6mg/100ml(80 mg/100ml以上属醉酒驾驶)。吴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2500元。

  从统计数据来看,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已经成为醉驾的“主角”,他们大多受教育程度较低,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了解,有不少像吴某这样的司机,甚至不知道醉驾要负刑事责任。

  发生交通意外被查处的醉驾占多数

  有不少司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稍微喝点酒,并不影响驾驶安全,有的自恃驾驶技术好,更是主观上放松了警惕。但事实上,司机饮酒后,或过度兴奋、或反应迟钝,都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记者从乐清法院了解到,“醉驾入刑”以来,被告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被查获的有113件,占60.43%。在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的10个被告人中,有7人发生了交通事故。

  朱某,湖北人,来乐清打工已经有近20个年头。2011年7月11日早上7点多,朱某在朋友石某家吃早餐。石某好客,拿出一瓶白酒,朱某也没有拒绝,喝了两大口酒。吃完早餐后,朱某想起还要给孩子买点东西,就借了另一个老乡阮某的摩托车上路了。他从一座桥上往下开的时候,前面一辆警车突然停车,朱某赶紧向右避让并紧急刹车,可为时已晚,还是撞了上去,他自己也倒在了地上。

  开警车的女民警赶紧下车查看,扶起朱某时,闻到一股酒气。她一面将朱某送到医院治疗,一面报警让交警前来处理。经检验,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5mg/100ml。之后,朱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醉驾案八成以上在夜晚查获

  从这些醉驾案查获的时间来看,有八成以上都是在夜晚,这与人们爱好晚上宴请、喝酒的生活习惯息息相关。

  2011年9月28日晚上10点多,赵某途经104国道乐成街道万岙段,在左侧车道内逆向行驶时,与对向黄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检验,赵某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63.9mg/100ml.。随后,法院判处其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2500元。出事前,赵某是乐清市某镇副镇长,因为醉酒驾驶,他丢了公职。

  不过,据乐清法院法官介绍,公务人员在醉驾者中的比重并不高,绝大多数危险驾驶的被告人都是务工和个体、经商人员,他们饮酒的理由也大多都离不开工作、聚会的需要。

  酒精含量最高的醉驾者当上禁酒驾代言人

  在这187名被告人中,经过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最高达到355.7mg/100ml。这名被告人叫杨某,如今,他已经成为乐清禁酒驾代言人。

  杨某是广西人,妻子离家出走,他带着两个孩子暂住乐清,平时靠打散工维持生计。2011年11月8日中午,杨某喝了不少白酒,开着二轮电动摩托车带孩子上街,想给孩子买过冬的棉鞋。结果,路上,杨某驾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幸好人没啥事。经鉴定,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法院判处其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2500元。

  起初,杨某不明白:自己骑的是电动车,怎么就变成机动车了呢?对此,汤铭介绍说,司法实践中,经检测在时速、功率、重量、长宽等参数“超标”的电动摩托车均认定为机动车。

  杨某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后悔不已,他最担心的是自己坐牢了,两个孩子没人照顾。于是,民警帮忙安排,把两个孩子安置在了乐清市社会福利院。出来后,杨某对民警很是感激,表示愿意帮交警部门做好禁酒驾宣传,并授权同意无偿提供他自己以及女儿、儿子的相关文字、图片和视频用于公益宣传,和孩子们一同成为了乐清禁酒驾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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