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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展水下文物联合执法

  你知道么,在浙江的海底,有着数百艘古老沉船,静静诉说着历史的沧桑。浙江自古就是重要的航运地区,也是著名的海上丝绸之路的始发地之一。频繁的海外交通贸易和文化交流活动,造就了浙江水域丰富而深厚的历史文化遗存。据不完全统计,我省海域内已发现的水下文物遗址就达百处。

  对水下文物的最好保护,就是不去“打扰”它们。可是,近年来,非法打捞破坏、盗捞水下文物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展水下文物的联合执法。

  昨天上午,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文物局共同主办的浙江省辖区海域内文化遗产联合执法行动在台州椒江启动,并举行了一场联合执法应急预案演练,目的就是震慑那些“水下盗贼”。

  海上实战演练打击水下盗捞

  “各单位请注意,在东经××度、北纬××度的海域内,有一艘不明船只涉嫌非法打捞水下文物,命令你们立即出动,前往涉事海域进行处置。”接到总指挥的指令后,昨天上午10点左右,5艘执法船迅速从台州椒江大陈码头出发,驶向指定海域。

  10点40分左右,执法船前方的海面上出现一艘蓝白色的渔船。与一般渔船不同的是,这艘船停在海面上不动,船尾也没有渔网,并且大部分船体露出水面,船体非常轻。据海监执法队员推断,这艘不寻常的渔船应该就是目标船只。执法船立即向目标船只靠近,并将其包围,然后,海监和文物执法人员跳上了目标船。

  不一会儿,执法人员在船舱里找到一只纸箱,里面有五六件瓷器等“文物”。船上的“嫌疑人”也被执法人员抓个正着。拍照、取证后,“文物”和“嫌疑人”被执法人员带走。

  此次演练圆满结束,水下文物联合执法行动则正式启动。接下来,联合执法将对浙江海域进行为期半年的巡查,目标是非法打捞破坏水下文物、擅自进行水下文物考古活动;对水下文物保护区域周边可能危及水下文化遗产安全的挖沙、钻探、打桩、抛锚、捕捞作业活动及其他涉嫌破坏水下文物的违法犯罪等违规行为。通过文化、公安边防、海监部门积极开展水下文化遗产的执法巡查和日常检查,及时采取措施,驱赶、制止、查处屡禁不止的破坏海洋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

  “保护海洋水下文物,遏制破坏和盗捞行为,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保护传承中华文明的共同需要,也是海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中国海监浙江省总队总队长朱家立介绍说,我省各级海监机构依据各自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均制定了具体的执法工作方案,积极参与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海监对在水下文物分布区域内发现的海域使用、海洋工程建设、排污、倾废等行为,将深入调查。一旦发现有破坏行为,立即制止,保护现场,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然后交由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技术支持。

  整合执法资源启动联合执法

  “好在浙江一带海水泥沙多,很多沉船都被泥沙淹埋了,很难发现和打捞。总的来说,浙江省水下文物的保存状况在全国是一流的。”浙江省文物监察总队队长吕可平说,目前为止,我省还没有发现一起破坏和打捞水下文物的违法行为。

  “宁波、舟山、台州海域都沉睡着丰富的水下文物。”吕可平介绍,以舟山为例,已发现了20余处相对明确的水下文化遗存,主要因为这里航道密布,海上贸易来往一直频繁,同时也存在水急风猛的自然条件。著名的“里斯本丸”号就沉没在舟山东极,“保护它的最好办法,就是不让不法分子找到它。”因此,“里斯本丸”号沉船的地标是保密的。

  除了大自然给予天然保护,文物部门也一直在大力保护。一方面,中国国家博物馆在宁波和舟山两地设立了水下考古工作基站,专门从事水下调查研究,摸清我省海域内的“家底”;另一方面,文物部门严厉打击文化市场的水下文物非法交易。

  不过,吕可平坦言:“文物部门受硬件条件的限制,面对茫茫大海,又是很无奈。”国内水下文物遗址的发现,多是由当地渔民或海洋渔业部门提供线索,考古队员自主发现的非常少。汪洋大海中,考古队员要找到这些遗址,无异于大海捞针,反而是长期在海上作业的渔民有可能先捞到文物。而消息传出后,盗捞者便会迅速聚集而来,进行盗挖与哄抢。“按照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执法主体是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但我们没有船,没有雷达定位这些设备、装备,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

  借助海洋部门的力量,是解决这一不足的最好办法。因此,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文物局建立了两局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签署了《关于合作开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框架协议》。省文物局还向中国海监浙江省总队移交了省内辖区内水下文物分布信息,以及沿海市执法人员组成的执法队伍前往省内管辖重点海域开展水下文化遗产执法的巡航线路。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者发掘。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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