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人情干扰、保证司法鉴定结果客观公正,自去年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由纠纷发生地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异地鉴定工作机制。(4月23日《法制日报》)
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常常在案件的胜负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正因此,司法鉴定机构也常常成为某些案件当事人“公关”的对象,司法鉴定领域的腐败现象也呈多发趋势。作为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法院采取一定措施来遏制这一腐败行为的发生,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天津二中院推行的异地鉴定工作机制,正是这样的努力之一。
确实,法院建立的各类机制,像鉴定机构入册制度、公开摇号制度等,都最大限度地斩断了司法鉴定腐败的利益链,进一步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但并不是每一项新的机制都有推广的价值,新机制有没有生命力,不在于它的形式和内容的新颖,而在于它有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就像异地鉴定,虽然可能减少人情干扰,但它显然不是遏制司法鉴定腐败的灵丹妙药。
司法鉴定腐败发生的根源,在于对鉴定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利益收买的隐患时时存在。一方面,鉴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一般人难以真正掌握,更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作为中介机构的鉴定机构,经济效益是其考虑的首要因素,再加上部分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不佳,在当事人的“公关”面前极易失去原则。而现实是发生腐败的鉴定机构即使案发也很少得到相应的惩处。这可以说是当前鉴定领域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不会因为异地而有所改变。
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法院的个别鉴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司法鉴定腐败行为牵线搭桥。显然,这样的勾搭并不会因“异地”而消失。
更何况,在资讯极为发达的今天,人情网络早已不再局限于一时一地。倒是异地鉴定无谓地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要真正遏制腐败的发生,关键是让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始终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