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五一”劳动节。目前,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现状如何?记者从浙江省高院了解到,去年全省法院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共收案2万多件,比2010年上涨16%;而今年一季度,收案7200多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57%。而从各基层法院统计的情况看,社会保险和劳动报酬纠纷依然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主流,并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劳动争议案件高发,不仅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利益诉求不同的结果,更暴露出企业、劳动者对法律制度、社会管理等认识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偏差,值得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追讨加班工资案增长100%
记者从慈溪法院了解到,去年,该院共受理113件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是追索劳动报酬,其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案件同比增长100%。而在这些案件中,有3名原告都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才,经法院审理后均被驳回请求。慈溪法院法官提醒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也要避免陷入误区。
刘先生是慈溪当地一家服装公司的生产部经理,2010年,他和公司双方约定好年薪10万元。一年后,公司解除了与刘先生的劳动合同。刘先生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经常在晚上和休息日加班,而且公司也一直要求他利用休息时间开会及进行各种业务培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向自己支付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合计7万余元。
由于和公司协商不成,刘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刘先生的工作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因此裁决驳回了请求。
刘先生不服,又诉至慈溪法院,坚决要求对方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是公司高级管理人才,实施的是年薪制。作为公司的生产部经理,刘先生难免要处理一些突发事件,工作时间难以固定。从双方的合同中也可看出,刘先生的薪酬标准远远高于公司从事生产作业的普通工人,应该认为其年薪中已包含了工作时间具有一定弹性,以及需要不定时加班的因素。同时,刘先生从事的管理岗位已被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准予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法院对于刘先生的主张不予支持。
外来务工人员占六成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走入了各行各业。这些人员的流动性大,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也较多。据慈溪法院统计,2011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占案件总数的65%左右,而在这些案件中又以社会保险纠纷为一大主流。
王某于2005年3月从江西来到宁波打工,但直到2010年1月4日,他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但在此期间,公司却未依法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2011年3月,王某与公司之间产生纠纷。王某认为公司无故要求自己自动离职,于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为自己补缴社会保险。2011年5月,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为王某补缴2008年1月至2011年3月的社会保险,但驳回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王某不服,又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缺乏证据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对于王某主张的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社会保险,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最后判令该公司补缴2008年1月至2011年3月的社会保险。
记者调查发现,企业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企业为了不增加成本,不愿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些是为了逃避税收;还有些未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而是以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础。但无论什么原因,劳动者自己在入职时都要看清合同,以便日后维护合法权益。
高新技术领域易发竞业限制纠纷
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在对各类劳动纠纷案件分析后发现,除了传统的社会保险、工伤赔偿、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之外,涉及竞业限制的劳动纠纷也时有发生。
去年,宁波的刘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当天,双方还订立了一份《竞业限制合同》,其中约定“企业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年支付,年补偿金为员工离职前一年获得的年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1/2”;另外还规定,“员工离职后,是否需要履行该合同以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未作通知的默认为不履行”。
2010年8月,刘先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但公司并没有支付他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时,刘先生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去相关的企业上班,又怕原单位起诉自己违反竞业限制的义务,自己要承担经济赔偿;如果不去,对自己来说是莫大的经济损失,而原单位又拒绝支付自己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刘先生思虑再三,在咨询律师后,将自己的老东家告到宁波江北区法院。后经法院调解,企业支付了刘先生两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刘先生则必须按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宁波海曙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新兴技术行业是此类案件的高发区,这一领域的企业成长依赖于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成分居多,因此劳动者也担负着更多的竞业限制。
若是遇到像刘先生这样的问题,法官认为,如果离职企业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且在劳动者主张后,企业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不进行催告,而径自到竞争对手处工作,需要承担违约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