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获得通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生育多胞胎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产假延长至98天、流产也可享受产假……所有这些针对女职工的“特别规定”,当然都非常必要合理、也非常值得叫好。不仅在“劳动”层面体现了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和关爱,也在“人权”层面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不过,规定虽好,但在现实生活中,其具体的落实困境同样不容回避。这种落实困境实际上包含这样两方面。一方面是,在职女职工能否不折不扣充分享受到这些“保护规定”本身的困境——既能足额地享受法定的各种假期,又能同时不影响薪酬待遇,如产假不被克扣、假期薪酬不大幅降低。另一方面又是,伴随这些“女职工保护规定”的施行,是否会同时产生影响女性就业、增加女性就业难度副作用的困境?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型私企,是否会因此而变得更加不愿录用女性员工,尤其是那些“已婚未育”女员工?
这些困境并非凭空臆想,而是有着充分现实依据的。如有调查显示,接近50%的网友表示,担心“增加女性产假会减少用人单位使用女职工的几率”。更有近七成已婚未育女性表示,曾因“已婚未育”身份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57.2%的被调查者表示,曾经“为了生计而暂时放弃生育”。而记者调查发现,针对“已婚未育”而制定专门的“限制生育”协议,已成为时下职场一种普遍存在的就业潜规则,如协议要求女职工“两年内不准生育,否则视作自动辞职”。
如何才能根本破解这些“女职工保护”的落实困境呢?劳动行政部门加大相关的劳动监察力度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但同样不可或缺的另一个方面,是采取必要的“激励、疏导”措施,也即对那些因担心聘用女职工增加经营成本的企业,政府也应考虑给予其必要的利益补偿。比如,给予雇佣女职工的企业一定的税费减免优惠,对于企业因执行女职工保护规定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
我们或许必须充分意识到这样两个关键问题或事实。其一,对于具体的企业自身来说,囿于特殊生理原因,女性的雇佣成本确实相对高于男性,而作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本性的企业,面对这种更高的雇佣成本,倾向于选择少用或不用女性,其实是符合其本性的必然结果,不宜简单一味地仅作道德谴责。其二,对女职工实施“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根本上讲,不仅是一种企业责任,更是一种国家和政府责任。据青年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