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8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总共16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建立了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回答了记者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提问。
据介绍,2008年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三年多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领域。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涉嫌垄断行为分布领域比较广泛,传统领域的垄断案件与现代新技术领域的垄断案件交织并存;二是从案件类型上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三是从诉请赔偿的数额上看,诉请象征性赔偿或者小额赔偿的案件减少,诉请较大数额赔偿的案件增多,目前最大索赔数额多达2亿余元人民币;四是从案件发生的地域上看,案件涉及地域逐步扩大。
据介绍,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垄断行为需要原告举证证明。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是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
为此,司法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司法解释还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这些措施的引入,对于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降低证明难度具有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