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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可某些人却享有着“特权”:借了不还,再借仍不难。当前,在中央和地方严打职务犯罪的背景下,一些腐败分子“另辟蹊径”,一种以“借款”为表现形式的新型受贿犯罪应运而生,并呈蔓延之势。
在朋友看来,他成熟稳重,不近烟酒;在同事眼里,他思路清晰,工作勤恳。嘉兴南湖区七星镇原副镇长高金连的落马,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我无非是跟人家借了钱,借钱怎么犯法啦?”面对检察机关的讯问,高金连曾直喊“冤”。不过,他最终还是栽在“借”钱上。经海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高金连因受贿15.1万元,被海盐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门路
借我钱给你好处
高金连曾担任嘉兴市南湖区步云乡乡长助理,分管当地村镇规划、建设、工程管理等工作,因此经常要和一些做工程的包工头打交道。
第一次“借”钱,高金连还有些战战兢兢。当时,一位亲戚向高金连借4万元,但他手头拮据,拒绝又怕过意不去,于是想到包工头闫某。因为一项道路工程,他结识了闫某。由于私交不深,他只能试探着给对方打电话,婉转表达想借点钱周转,很快归还。考虑到日后还需关照,闫某爽快答应。几天后,闫某把一包厚厚的“东西”送上门,高金连打开一看,全是百元大钞,正好4万元。大半年后,亲戚把借款如数归还,高金连却将这笔钱用来买房。一次,他遇到闫某,面露难色地提起借钱的事,连连表示手头紧。“没关系,这笔钱您不必记挂。”闫某心领神会。从此,高金连果然再没提起此事。
钱来得如此容易,让高金连暗自窃喜。从此,“借”钱成了他的一条生财的捷径:南湖新区买下一套130平方米的大房子;给自己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又给女儿买了一辆丰田轿车。从私下授意到堂而皇之,高金连的胆子越来越大,陆续以买房、装修等理由向承包政府工程的虞某、祝某等人“借”钱。
不懂“规矩”的包工头祝某就吃了闷亏。高金连来借两万元,祝某提出要打个借条,但被拒绝,理由是“很快就还”。可日子一天天过去,见高金连迟迟不还钱,他有些心急,几次上门委婉讨要。但每每提起借钱的事,高金连都借故走开,到后来干脆避而不见。终于,祝某恍然大悟:所谓的“很快还”,只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永远无法兑现。
检察机关在调查高金连的家庭资产、收支情况后,发现其在长期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却一直没有归还这些借款,其中最长的一笔借款已达10年之久。而这些借钱给他的人,都曾借着他的职务之便,得到过好处。
“我跟他们每个人都借得不多,而且这点钱对他们来说根本不算什么,我还帮过他们忙呢。”在这种错误观念的驱使下,高金连一次次向包工头们伸手。
怪象明借暗贿花样多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加大了反腐力度,让贪官们倍感压力,直接收受贿赂的“显性”腐败现象逐步减少。腐败分子在“挖空心思”寻求新途径,其中一种就是以合法的名义向人“借钱”、“借车”、“借房子”。
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便深谙此道。他到一家公司考察项目时,在酒宴上对公司经理提出想借一辆汽车。公司经理很识趣地花17.8万元买来一辆桑塔纳轿车,配好牌照、办妥手续给他送去。从此,陈晓平过上了潇洒的“有车族”生活。检察机关指控,陈晓平利用职务便利,向关系单位“借用”汽车长达5年,且在配备公车后仍未归还,已构成受贿罪。此案成为济南市首起因“借用”汽车而被判受贿罪的案例。
“房产局局长向我借钱,我知道是在暗示要钱,我也明白这钱实际上就是给他了,也没打算要回来。”乌鲁木齐市房产商杨某面对该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唐庆令的借钱要求,心知肚明地给了他10万元钱。实际上,唐庆令转手就把这钱给了他的两名情妇。
有人把贪官“借钱”比喻成黄鼠狼“借鸡”。然而,有些人为了得到“关照”,还想方设法把钱借出去。
至今,重庆市北碚区原副区长赵文锐还在为那送上门的“诱惑”懊悔不已。重庆某测控公司经理唐某请赵文锐吃饭,觥筹交错间,赵文锐吐露正为儿子留学的资金而烦恼。不久,唐某带着10万元现金走进他的办公室,表示该款用于“资助”侄儿出国。赵文锐看着从天而降的“馅饼”,心动不已,就给唐某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安心收钱。不过,说是“借钱”,但直至案发,他都没提过还钱的事。当地法院审理认为:这10万元应认定为唐某以赵文锐儿子出国为名,送给赵的好处费,写借条只是一种借口。
有关专家表示,与传统贿赂案件相比,以“借”为名的贿赂犯罪表现形式更具公开性。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不再是“秘密沟通”,而是开门见山,公开交易。与此同时,犯罪本质则更趋隐蔽性,即使有一天东窗事发,这些贪官便以“借”为名为自己遮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由于一时看不到其腐败本质,容易松于监督,失于惩治。
争论官员切记莫伸手
打着“借钱”的幌子,光明正大地赖账,这种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增加了反腐难度。
台州市中级法院曾终审判决一起一波三折的受贿案。杭州一家计算机公司副经理王某在操办台州一所中学的校园智能化网络工程建设时,给学校的教务处副主任游某送了15万元和一辆二手车。游某写了一张“今向王某先生借到人民币15万元整(不计利息),5年归还。”的借条。
一审法院认为,游某取得15万元后出具借条,未表示以后不归还,王某也完好保存借条。同时,案发时归还借款的期限未到,不能排除王某到期后主张权利、游某归还的可能。因此,认定游某受贿证据不足。
然而检察机关抗诉认为,王某与游某基于工程建设认识、交往,送钱、送车是想获得“关照”。事实上,这15万元被用在了游某儿子订婚等日常开支,实质是以“借”为名收受他人财物,应认定为受贿。台州市中级法院从双方关系、行为动机、事由、时间及借款必要性等综合考量,最终作出改判。游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追缴非法所得19.5万余元。
法律专家认为,官员能够“借钱不还”,其本质就是权力寻租。如果不对官员的权力进行监管,使其权力交易的成本大于收益,便无法控制这一现象的蔓延。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规,规避权力“借钱”产生的社会危害。
目前来看,以“借”为名实施受贿的现象,已经引起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重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等原因综合判定。而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更是明确:领导干部“借钱”、“借房”、“借车”等长期不还的,将视同受贿。
俗话说得好: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有的官员喜欢玩“明借暗贿”的伎俩,认为这样不是受贿是借钱,实际上是自欺欺人。因此,我们还是要奉劝那些别有用心的官员,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切莫耍“小聪明”,否则终将被押上法律的审判台。
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教授王侃:以“借”为名收受贿赂,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腐败行为,腐败分子借此来逃避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的侦查。这种受贿的新趋势,应当引起重视。不过目前来看,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对此的约束条款还相对滞后,制度建设存在“盲区”。要遏制官员明借暗贿现象,光靠思想教育显然不够,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公务员贷款制度,让真正有需要的公务员实现资金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