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云南巧家县召开“5·10”爆炸案通报会。巧家公安局长杨朝邦称,从赵登用本人生前的日记QQ等文字资料,以及其媳妇所写给他的信件来看,可以看到夫妻之间的感情并不是很好。“我以一个局长的名义和自己的前程来担保,赵登用就是此案的嫌疑人。”(5月15日《新华网》)
公安部门认定赵登用为巧家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引发舆论质疑。巧家公安局长杨朝邦信誓旦旦地要用自己的职务信誉和政治前途担保赵登用的犯罪嫌疑,貌似表现出了一种强烈的信心,也有一些感染力,但实际上,这种担保却是意气用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可以用办案人员的“担保”来为违法犯罪行为定性。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准则,是行政机关执法监管和司法部门办案的圭臬。要侦破巧家爆炸案,准确锁定犯罪嫌疑人,公安部门必须要拿出铁证,只有铁证如山,只有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才能保证案件定性的准确性,才能让人心服口服,才能给被害人及其家庭、赵登用及其家庭以及公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平心而论,我们不能排除赵登用的犯罪嫌疑,毕竟他出现在了爆炸现场。然而,证据在哪里?两三年前的对社会不满、有报复社会倾向的QQ聊天记录以及曾遭受过处罚的前科、孤僻的性格、夫妻感情不睦、在案发拆迁办门口停留徘徊的视频画面,且不说这些因素中有的还需要进一步查证,有的还存在异议,即便这些完全属实,也不能证明赵登用与爆炸案有必然联系。显然,一个人有过报复社会的心理倾向并不代表他必然会实施犯罪,受过处罚并不代表他会再犯,在爆炸现场现身并不代表作案的就是他,性格孤僻和夫妻感情不睦更不是犯罪嫌疑人的符号。由此,笔者以为,没有铁证作支撑,公安局长把胸脯拍得再响也没有说服力,也不能消弭公众的疑惑。
法治社会,我们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如果证据不充分,我们应该保持足够的法治理性,而不能“想当然”。退一步讲,即便赵登用真是嫌犯,公安部门也还需要做大量的侦查取证工作,比如伤者的陈述、爆炸点的位置、赵登用获得爆炸物的途径、对其他在场人员的摸排和嫌疑排除等等。只有这些证据都指向了赵登用,公安局长才可以拍着胸脯担保赵登用就是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