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是民营经济大市,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18条实施意见,着重在于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困境,优化民间融资环境。
宁波中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根据实施意见,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控制将有所放松,对于企业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不作为无效借款处理。同时,合理确定企业间借贷利率,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统一企业借款纠纷的裁判尺度,严厉打击名为借贷、实为非法集资的行为,改善民营企业的民间融资环境。
另外,实施意见还将依法保障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转高效顺畅。据悉,截至今年4月底,宁波地区共有31家经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供放贷资金总额将近90亿元,主要对象为融资能力较弱的民营企业。
而对于面临破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处理,达到资源合理配置,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据介绍,2009年至今,宁波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25件,破产重整和清算程序有序进行,使资源得到了有效配置,经济平稳运行。
此外,要加大对涉困企业胜诉债权的执行力度。对有挽救希望又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涉困民营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查封扣押等司法措施,必要时可以对厂房、机器、设备等实施“活查封”,允许其继续使用。对知识产权、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权属的处分,要让更多人参与到竞价中来。
据悉,此次宁波中院出台的18条意见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从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全面提出了为全市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的司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