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文件涉及保障房工程质量、分配及退出等诸多方面,公租房在浙江各类保障房中的地位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到2015年,浙江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将达到20%,两成在城镇生活的人能享受保障房。
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
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房将相互衔接和融合,各种保障房合力,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社会资本可参建公租房
建保障房将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困难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省内各市县都将把公租房作为保障房的主要形式。
建保障房,除了政府财政投入将越来越多,成为主导,也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浙江的保障房将是“小户型、齐功能”,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原则。
其他保障房将和公租房并轨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不再扩大,加快其他住房保障方式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
经济适用住房尚未满足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准入标准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需要的市、县(市、区),将适度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采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租售结合、先租后买”、公积金贴息等方式,帮助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其中高层、小高层建筑面积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已实施限价商品住房制度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取消限价商品住房制度,改由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保障。
新建普通商品房要配建公租房
在浙江,特别是房价较高的城市,要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筹集公租房房源,将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多种渠道。
鼓励市场租赁房源充裕、空置房源较多的城市,探索采取政府“租赁收储、统一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今后新出让的拟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原则上要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各市县将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开发区及产业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纳入所在市县的公租房统一监管。
公租房最大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被保障对象是三口之家或两口之家或单身的,单套公租房建筑面积将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最大不得超过60平方米,其中高层、小高层可不超过70平方米。用于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各地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应综合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不同收入层次保障对象支付能力、不同地段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公租房项目可以按一定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资金平衡。
公租房要提供简约环保基本装修
集中建设保障房,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交、医院、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等配套建设,推广节水型器具和太阳能光热系统。保障房户型将依照这些标准:户型小、功能齐、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租赁性住房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凡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均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铭牌,接受社会监督。
骗购骗租保障房5年内列入黑名单
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实行失信惩戒制度。
廉租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
保障房使用情况将受到定期检查,若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房屋将被收回。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保障房小区可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其中,廉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
经济状况改善要腾退公租房廉租房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腾退;逾期未腾退期间,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一经查实、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据都市快报 记者 王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