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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浙江酒类经营者实行证照特别标注管理

   浙江在线05月25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 “红酒每瓶口岸价不到15元,零售价狂涨到500多元”;“浙江人去年喝了近七千吨进口红酒其中很多是假的”……媒体披露的酒类特别红酒市场的种种乱相,终于引起相关部门重视。昨日,全省酒类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规范工作现场会在湖州召开。

  记者从会上获悉,浙江省将从7月1日起,对酒类经营者全面实行特别标注管理。经营酒类的批发商、专营店、大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必须取得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经营。目前全省已有1218户酒类经营者获发特别标注的证照,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要注意查看,从合法经营者那里购买,认正品、买正货。

  记者了解到,经营酒类的批发商、专营店、大型商场超市,在2012年7月1日后必须取得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浙江省工商局食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省已有1218户酒类经营者获发特别标注的证照,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要注意查看,从合法经营者那里购买。

  据了解,以下酒类经营者须特别标注:

  第一类是酒类批发商,指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户。

  第二类是酒类专营店,指全部或主要从事酒类经营的商家,包括酒类品牌经营专营店,如茅台专卖店、酒业有限公司以及分公司等,也包括以销售酒类为主的商贸有限公司、烟酒店或其他名称的经营者。

  第三类是大型商场超市,指经营面积在2000㎡以上的商场超市。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对酒类经营者实行特别标注,有利于明晰监管对象,为细分式监管奠定基础。各地以责任区监管为依托,开展调查摸底,逐户核实登记,全面掌握了酒类经营者情况,锁定了重点监管对象。据统计,全省应标注户数4137户,其中酒类批发商1797户,酒类专营店1587户,大型商超753户;目前已标注户数1218户。对已设立的酒类经营者,将结合年检、变更和巡查等相关工作,加强审查把关,由行政许可、登记注册部门换发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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