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杭召开。会议听取了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到去年底,全省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35.3平方米,位居全国前列。从今年起,廉租住房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同时,有关部门将定期开展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查,对经济和住房条件改善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实行限期腾退。
2003年,我省率先实施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2010年,我省提出了着力构建“住房保障、政策支持、商品住房、产业发展”等城镇住房四大体系。2003-2011年,全省累计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109万套、9367万平方米,共解决92万户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003年至今,省政府就城镇住房工作已先后出台2个政府规章、20个规范性文件。特别是2010年以来,重新制定了《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修改了《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下发了《浙江省“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
省政府要求,从今年起,逐步将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准入、退出和租金标准仍按现有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不退出所居住房,直接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并相应提高租金标准。
省政府将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严格准入条件,严格审查程序;探索建立诚信申报机制,加快推进多部门协作审核机制,加大对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检查,有效防范转租、群租、混租等违规行为和其他不良现象的发生;定期开展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查,对经济和住房条件改善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实行限期腾退,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督促各地抓紧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实行政府优先回购,并明确出售所得价款收益分配比例。
昨日,会议还听取了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