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市区公园年票、创业就业可以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随同子女享受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的教育政策、还可以申请公租房……今后,外地人在杭州可以享受一系列新权益和公共服务,并且受到法律保障。昨天,杭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一部具有杭州特色、有操作性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统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杭州市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已达到398万人,且数量不断增大。随着这一数量的不断增长,原《杭州市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条例》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已与新形势不相适应,因此,新《条例》的制定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杭州市政府提出,通过地方立法,保障流动人口有收入、有房住、有教育、有医疗、有社保、有救助、有安全、有组织,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新《条例》分总则、居住和信息管理、权益、服务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6条。其中规定,杭州市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所持的居住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另一种是《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为9年。新《条例》细化了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以及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待遇等权利。根据规定,流动人口同时符合“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年以上”、“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无犯罪记录”七项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为了加强对居住证的管理,新《条例》还建立了科学的居住证退出机制。
新《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所享有的权益,包括就业服务、社会保险、随同子女的免疫服务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等。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还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再在本市就业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还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市区公园年票等等。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此基础上,其随同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享受相关教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