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浓度值超标0.5倍以上,环保部门将对该市实施罚款20万元,每递增0.5倍(含0.5倍),加罚20万元。”这是辽宁省环保厅最新制定的《辽宁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内容。
据介绍,这一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14个市。考核标准有所不同,考核指标暂定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一种考核是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日平均浓度值,按日进行考核;分期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城市,按新标准考核。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负责对各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监测数据汇总结果,每月按日对各市进行考核。依据超标程度,考核结果分为黄色通报和红色通报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