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9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
为求发财不惜使出“苦肉计”,8名“碰瓷”团伙成员轮流被同伴打断手脚,然后骑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车主钱财。
据悉,这个团伙在浙江、江苏、上海、安徽等地作案20余起,非法获利10余万元。目前,被德清警方一举摧毁。
老伯出门遇离奇车祸
6月26日早上,德清县武康镇的郑老伯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三轮车出门去办事。行至村口小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挡了道。郑老伯摁了几次喇叭,面包车都没有反应,无奈下,他准备从面包车左侧的缝隙挤过去。
几乎就在电动三轮车开动的一瞬间,郑老伯听到了“啊”的一声,一辆自行车摔倒在了郑老伯面前,一名男子坐在地上,捂着左手臂,大声惨叫着。郑老伯啥时候见过这种阵势啊?一下子慌了神。
刚才还没有半点声息的面包车上忽然下来了2个“热心肠”,你一言我一语地要求郑老伯陪着去医院检查。经过诊断,男子左手臂骨折,医药费大约要2万元。郑老伯懵了。
在郑老伯手足无措的时候,对方倒是很替人着想,打了一番电话后说,去老家的医院看只需要1万元。几位“路人”也竭力“劝和”:“他们都不为难你,赶紧付了钱,了掉算了。”
讨价还价下,终以9000元了结。
因为郑老伯的电动三轮车在“车祸”中也被刮伤了,当天下午,郑老伯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员工在详细了解情况后,觉得像是“碰瓷”诈骗,建议郑老伯赶紧报警。
8人轮流“断手断脚”
经过缜密侦查,6月29日,德清警方发现李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落脚在安徽广德。于是,专案组立即赶往广德,在当地一宾馆内将这个“碰瓷”团伙一网打尽。
经审讯,李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对“碰瓷”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据李某交代,他们8人来自安徽、湖南等不同省份,今年年初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都感到缺钱花的他们,认为“碰瓷”是一个来钱快的好办法,于是一拍即合,相约到经济发达的江浙沪“搞上几笔”。
今年3月,第一次“碰瓷”与人私了“赚”了一大笔后,他们的胆子越来越大,团伙的规模也发展到目前的8人。
在这个团伙中,谁开车挡路、谁使“苦肉计”假摔、谁负责谈判收钱,都有着明确的分工。更夸张的是,为了到医院后不穿帮,他们事先会将负责“苦肉计”的成员手脚硬生生打骨折。而这最痛苦的“角色”,由8个人轮流扮演。
据交代,从今年3月以来,这个团伙结伙窜至浙江湖州、安吉、杭州以及上海、江苏、安徽等地,采用“碰瓷”的手段诈骗作案20余起,案值达10余万元。
目前,这8名嫌疑人均被刑拘。
律师:打断同伙手脚作为犯罪手段,应被追究刑责
都是自愿的,为“碰瓷”而打断同伙手脚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微博上引发热议。昨天上午,@浙江微博律师团发布微博:一“碰瓷”团伙为了能成功“碰瓷”,竟将团伙成员打成骨折,然后去“碰瓷”,结果成功敲诈,请问律师:这是什么行为,是否要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对此,@吕俊律师回复:刑责民责均不能免,但如果是轻伤,可以双方自愿达成谅解,骨折者向办案机关申请不予追究,则公安可不立案或撤案,检察院可不起诉;如果构成重伤,则即使达成谅解,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判刑三年以下的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可适用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调解。
而@郑舒木律师则认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民事责任可免,刑事责任可不能免,构成轻伤以上的,可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丁金坤律师转发@郑舒木律师的回复称:同意,但如果被打者是被胁迫的,则也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浙江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律师随后也在微博上回复:打同伙,不管同伙同意不同意,后果达到轻伤以上,打人者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了碰瓷诈骗而故意伤害同伙,属用一犯罪行为达到另一犯罪目的,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如果诈骗罪重,则定诈骗;如果伤害罪重则定伤害。均要从重处罚。但如果一次伤害,多次诈骗,其他诈骗单独定罪,对伤害行为只评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