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7月10日讯(记者 施宇翔 实习生 汪加露 通讯员 张兴平 王华卫)去年9月,温州等地一些中小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个别企业主因涉及民间借贷出走跑路事件,让“民间借贷”一词成为社会热点。
今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梳理剖析近5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特点及发生原因,总结浙江法院司法应对措施及审判工作经验,并择取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阐明裁判思路,提示交易风险。
浙江民间借贷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民间借贷作为“草根金融”方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但在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交织的特点,导致一些地方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温州、舟山以及湖州地区上升最为明显,增幅分别达96.42%、87.37%和57.61%。除金华地区略降0.9%外,其余地区民间借贷案件较去年同期均呈上升态势。
“从今年上半年民间借贷案件再次大幅回升并达到2007年以来最高点的情况看,预计今年全年收案量仍将持续上升。”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
高息现象普遍存在 缺乏监管乱象丛生
《报告》分析了浙江民间借贷纠纷具有的特点,首先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浙江的民间借贷已经从“熟人间交易”逐渐演变为陌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性借贷的融资渠道。
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一些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达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报超过60%。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高息借贷问题突出。为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订立阴阳合同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此外,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的新特征显现。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放贷人”群体和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得民间借贷行为日益组织化、专业化。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原因,《报告》指出,宏观经济形势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偿债能力降低,容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
其次,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企加剧了债务清偿风险,一旦企业盈利不佳或难以承受过高的利息负担,借贷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
再次,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乱象丛生。如借贷形式不规范、担保不完备、借款用于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贷,甚至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都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浙江“疏堵”结合服务金融改革
“去年下半年以来,对于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市场的政策导向不断明晰化,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司法规制和导向作用,引导民间借贷进入正常投资渠道,既发挥其对实体经济的‘供血’功能,又杜绝和减少其负面影响,实现疏与堵的辩证统一,把握积极引导与规范管理的平衡。”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
章恒筑透露,浙江高院近期将结合金融改革实践,出台有关民间借贷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区分涉及企业的经营性民间借贷和一般的生活消费性民间借贷,妥当把握裁判规则的适用和利益平衡。
省高院还将配合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及时和具有前瞻性的规定。
此外,全省法院因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辨别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正确运用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妥善处理惩处与保护的关系。既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注意区别对待,分类处理。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施宇翔 实习生 汪加露 通讯员 张兴平 王华卫
编辑:
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