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0日讯
7月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我国应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观点一出,“退休年龄”再次成为社会舆论热点。
在金华,51岁的陈女士也在为这个问题而焦虑。她希望延迟到55岁退休,却遭到所在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民办非企业性质)拒绝。
今年4月6日,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5月24日,法院一审判决陈女士胜诉。
上海财大浙江学院不服,提起上诉,昨天,此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自认符合政策,要求延迟退休
坚持上班,学校停发工资
2006年7月,上海财大浙江学院开始筹办,陈女士进入学校教务处做收发工作;2008年9月1日,学校和她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8月31日,岗位为“教辅”。
去年8月,陈女士年满50周岁,按照现行国家规定,她已经到了普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但她却想继续干下去。
“我觉得自己身体很好,在学校跟同事相处也很愉快,回家也是闲着。”陈女士说。
经过打听,她从朋友那得知,任职管理岗位且超过5年的女职工,可以选择延迟到55岁退休。
这让陈女士喜出望外——2010年12月28日,学校下发了《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关于确认徐XX等15位同志相应职级的决定》,在这份文件中,陈女士被确认为“科员职级”,而在《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科员”列在“管理人员”一项。
据此,去年6月1日,陈女士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延期退休,却遭到拒绝,学校要求她年满50周岁立即办理退休手续。
在与学校交涉期间,陈女士一直坚持上班,但学校从去年9月开始,停止向她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
学校称:此“科员”只是一种待遇
不该享受管理岗位的退休政策
在庭审中,学校阐述了自己的理由。他们认为,陈女士不属于“管理人员”。
校方代理律师左文辉说,陈女士是工人身份的合同工,在单位从事收发工作,工作岗位的性质属于工勤,并不是管理岗位,而对于陈女士指出的学校下发《职级决定》,设置初衷则是为员工增加福利,并不代表她有这个行政级别。
“简单地说,文件只表明她享受科员的待遇,并不能因此认定她的岗位属于管理岗位。”
法院一审认定此“科员”属管理岗位
判决陈女士有权55岁退休
5月24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陈女士有权享受至55周岁退休,学校承担陈女士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的理由是:陈女士从2006年7月以来,一直在学校工作,学校下发的两份文件,已经确认她是科员职级,属于管理人员。
一审判决认定:“陈女士在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岗位没有改变,所以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已经超过了5年,参照《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陈女士有权选择55周岁退休。”
学校对此判决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天庭审时,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因此,金华中院对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相关法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性不管是普通工人还是管理人员,退休年龄都是60岁;女性普通职工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干部可以延迟到55周岁。
1996年,浙江省劳动厅下发了《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女性延迟退休又做了补充:需要担任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员满五年以上。
专家说法
对“管理人员”的认定属法律空白
用人单位应作出明确规定
陈女士的案子在仲裁审理期间,金华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仲裁法规处原处长李鹏一直非常关注。
李鹏说,这起案子的焦点,在于对“管理人员”的认定。他告诉记者,现行国家法律对此并没有严格界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内部规定。
“在陈女士这个案子中,她的工资待遇都是按照学校管理岗位来计算的,所以认定她为管理人员是没有问题的。”李鹏说,通过工资待遇和相关文件,可以进行合理推断,“陈女士应该是管理人员。”
李鹏告诉记者,早年杭州曾有一个案子,某单位一个科长和一个副科长,都是女的,但在退休年龄上,单位认为科长属于管理人员,副科长不是。后者不服气,就把单位告上了法庭。
但最后,副科长败诉了。
“因为在这起案子中,单位有明确规定,只有科长才是管理人员。”李鹏表示,在这个问题上,正是因为存在法律空白,所以单位更需要加以明确,以免出现类似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