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历史文化遗产大省,我省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共37个,居全国首位。1999年,我省率先制定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当年,全国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刚刚起步,名镇、名村等概念尚未提出,国家也未制定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我省在这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但是,各地政府、公众对保护工作的认识不同,保护制度和措施的刚性不足,资金、土地等要素制约始终存在,很多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镇、村和历史建筑尚未纳入保护范围就已日渐衰落或者毁于旦夕,以保护为名的商业开发、大拆大建广受专家和公众质疑。”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省住建厅厅长谈月明如是说。
值得高兴的是,这些问题已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并于2009年起着手开展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昨日会上,谈月明就新修订的《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做了说明。会议于今天对草案进行审议。
立法保障资金保护纳入考核
保护工作离不开资金,而且需要的是长期、稳定的资金保障。为了有效解决资金要素制约保护的问题,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还明确要求省政府和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善以及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补助。
但在一些欠发达地区,仅靠专项财政拨款或当地政府自身的财力,还是很难满足庞大的资金需求。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报告中,记者看到专家提出的几点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资金投入的重点并做到投入逐年增加;二是增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保证资金真正用在管理和修缮上,防止挪作他用;三是增加相关规定,允许从名城、名镇、名村的受益项目收入(如旅游门票、商业餐饮的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保护经费;四是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增加支持民间资本介入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奖励措施。
同时,为了督促各级政府落实保护职责,草案明确规定,将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考核内容。
发展保护并济重视民主决策
杭州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一直表现得很积极。清河坊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以下称清河坊)拥有杭州保存最完整的传统民居,已成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文化保护完美融合的典型案例。针对这样的历史建筑,如何实现建设活动与保护工作的平衡,做到双赢?草案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针对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大拆大建破坏历史风貌、侵害居民权益等问题,草案规定旧城改造、村庄整治等建设活动应当履行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和听证等民主决策程序,并在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暂缓实施,提交省有关部门组织论证。
针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文物集中丰富的情况,草案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立监督制度保护不力追责
针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必须以保持历史风貌为原则而难以满足一般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草案规定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设置和改造、绿化配置可以通过制订保障方案明确相关标准、布局、措施后实施,建筑物改建、翻建可以在不突破原有规模且不侵害相邻人日照权的情况下实施。
另外草案还规定,因保护需要征收、征用城镇居民住房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专项保障因保护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强化了监督制度,要求建立市、县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制度和濒危名单和称号撤销制度。草案规定,对于保护不力的地区,省政府可以根据程度轻重采取列入濒危名单、撤销称号等措施,并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