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7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
游戏网站上玩牌输了钱,为了报复,瑞安男子郑某联系黑客攻击网站,控制牌局实现“包赢不输”。近日,郑某等4人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开庭受审。
据了解,这是刑诉法修改,将电子证据列入法定证据种类后,杭州市起诉的第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省检察院组织公诉骨干观摩庭审,庭审后还举行了评议会,探寻如何将海量电子数据转化成指控犯罪的证据。
一起纯粹的网络犯罪
现年28岁的瑞安青年郑某是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老板。2011年下半年开始,郑某和朋友刘某在浙江一游戏网站玩牌,输了上百万元人民币。郑某和刘某非常懊恼,决定报复游戏网站。
当年9月,郑某找到24岁的杨某,说要实施网络攻击。杨某找到刘某,以21.9万余元的价格租来了用于网络攻击的互联网“肉鸡”。而后,杨某将“肉鸡”连同相关控制端服务器以26万余元租给郑某,并为他配置好攻击软件。
准备就绪后,白天,郑某押大赌注在游戏网站上打牌,眼见要输了,刘某便发动网络攻击,导致游戏网站瘫痪断网,牌局失效;晚上,则由郑某自己打牌、自己攻击,实现“只赢不输”。
“4名被告人在网上相互沟通,只知对方网名、不知对方真实姓名,更未见面,支付费用、租用服务器等行为也均在网上完成,这是一起典型的纯利用网络犯罪的案件。”庭审中,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许建平说。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和“后果特别严重”,从破坏系统时间长度、被破坏的系统为多少用户提供服务、行为人违法所得、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方面作了量化。此案中,从去年11月18日到11月23日,郑某和刘某导致游戏网站的6台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累积时间达18小时以上,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公诉人上网络课研讨“电子数据证据”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章第48条第二款,明确将电子数据列入法定证据种类。QQ聊天记录、DDOS攻击源……如何让案件中出现的海量电子数据成为指控犯罪的证据,省检察院专门组织全省40多名公诉骨干观摩、评议此案,以便公诉人更好地掌控电子证据。
法庭上,尽管涉案电子数据证据大部分已转化成为书证,并通过多媒体一一当庭展示,但由于电子证据作为新生事物,争议在所难免。果不其然,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证据转化的同一性等问题成为控辩双方的焦点,公诉人淡定地逐一化解。在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当天下午,检察机关举行集体评议会。研讨开始前,省检察院技术处专家向公诉人普及了相关网络知识和网络犯罪的特性。“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多和修改后刑诉法的即将实施,要让电子数据成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公诉人应当直面挑战,恶补网络相关知识,熟悉电子证据的高要求。”组织这次庭审观摩评议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浙江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杨国章说。 (下转11版) 你的电脑也可能成为黑客的“肉鸡”
或许大家会认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这类案件离我们很远,不会妨害到自己的正常生活。许建平说,其实每一名计算机用户都可能是受害者。“你的电脑上网速度是否很慢?是否经常出现某个正在使用的程序无响应,或频繁死机、重启?是否鼠标、键盘经常不听使唤?是否浏览器没打开,广告却自己跳出来了?这些都是我们的电脑成为别人‘肉鸡’的症状。”
所谓“肉鸡”,就是被他人植入木马或被他人控制的电脑。许建平给记者打了个比方,一列火车的正常载客数是1000人,而检票口却来了100万通过非法途径购票的乘客(其中包括假票),火车显然不能正常出发了。当操控者通过抓鸡工具,抓获大量“肉鸡”,然后指挥这些“肉鸡”超过服务器容量数倍、数十倍去登录,就导致了服务器登录口被堵塞而无法正常工作,俗称“断网”。这便是本案中所采用的DDOS网络攻击方式。
2010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称我国是世界上黑客攻击的重要受害国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我国被境外控制的计算机IP地址达100多万个;被黑客篡改的网站达4.2万个。根据公安部提供的情况,近5年来,我国互联网上传播的病毒数量平均每年增长80%以上,互联网上平均每10台计算机中就有8台受到黑客控制。
更糟糕的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已逐步形成由制作黑客工具、销售黑客工具、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倒卖非法获取的数据、倒卖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等各环节构成的利益链条。郑某一案恰好印证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