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送女方一辆雷克萨斯轿车,分手了,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女方退还购车款(本报5月9日曾报道)。余杭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姑娘返还李27万元购车款,昨天,判决正式生效。
李先生,40多岁,做房地产生意。
刘姑娘,30岁,公司职员,住余杭。
5月8日开庭时,双方各执一词。
刘姑娘说,她本来是有男友的,男友有个QQ群,经常组织网友聚会,有一次,男友带她去参加网友聚会,认识了李。
2010年4月17日,李送了一部雷克萨斯轿车给她,当时花了40万元。买完车后,刘姑娘马上跟男友分手,跟李确立了恋爱关系。
随后,两人飞去日本旅游,回来后同居好几个月。
后来,两人分手。李要她还购车款,她认为,李当初买车给她,纯粹是为了讨她开心,现在她身心受辱,不肯。他将她告上了法庭。
李老板律师说,当初李老板给刘姑娘买车,就是因为她主动提出:如果给她买车,就和李结婚。这应该算是李送给刘的结婚彩礼,应该归还。
李的律师拿出一只手机,里面存着刘姑娘发给李的手机短信:“我想现在去买车子,车子买后我再变就不是人”……
而刘姑娘认为,这辆车是李赠予她的,不应该归还。
为什么要返还购车款?
承办法官:根据相关证据以及双方陈述,法院认为,两人在确立恋爱关系后表露出了缔结婚姻的意愿。在这个基础上,李才出资为刘姑娘买了车。从传统习俗、现代社会的人情因素及车辆的价值等角度综合分析,这辆车与男女朋友恋爱期间互赠的一般性礼物是有区别的,具备彩礼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放到这个案子里说,如今李和刘姑娘已经分手,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了,车子作为彩礼应当返还给男方。但是车子购买时已经登记在女方名下,现在女方又把车过户给其他人,没法还车。所以,法院认为,李要求偿还购车款是合理的,应酌情予以支持。
目前,这款雷克萨斯轿车的市场价约为27万元。
据此,法院判令,刘姑娘返还李27万元。
刘姑娘说车是赠予的
为什么没被法院采纳
承办法官: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提出事实来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就必须要能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
虽然刘姑娘一直说,这辆雷克萨斯轿车不是婚约财产,不是彩礼,而是李为博一笑,心甘情愿赠予她的。但是,她没有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因此,她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都市快报 记者 段静 通讯员 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