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4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一直是民间借贷案件法庭审理的一大难点。昨天,温州市中级法院出台《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它的出台,有利于统一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为细化
《意见》明确了债权人与夫妻中非举债方不同情形下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后借了钱,除非配偶的另外一方能证明当时丈夫和债权人约定由他一个人还,或者夫妻俩的财产各归各,否则法庭将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当时夫妻俩分居、正在办离婚手续,或丈夫有赌博、吸毒行为的,妻子则有可能不用帮丈夫还债。婚前所借款项,如果出借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法院也将予以支持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债权人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保证责任或偿还责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利率就低不就高
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向其他企业借款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意见》对该种资金调配行为的有效性予以认定。
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并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该借贷行为有效。但以下几种情形将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民间借贷利率高出基准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若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四倍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冲抵借款本金。
借贷双方如果当时没谈好该付多少利息,产生了争议,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认定。比如出借人说是1分5,借款人说是1分,那就按1分来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