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钱江晚报》上的一篇报道很令人感慨:台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原副局长张文聪,因受贿罪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
感慨,不仅仅是张文聪的身份、命运的急速转变,感慨还来自张文聪与周克华的某种比较。
“周克华反侦察能力极强”,这是周克华案情报道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相比之下,张文聪在受贿案中表现出来的“侦察能力”之弱,就叫人十分感慨了。他连行贿者会留下电话录音都没有想到。留下电话录音,就是留下了张文聪受贿的证据。
即使不是刑警,也很容易,或很有可能想到,对方可能录音。这不需要多少刑侦经验。要知道,张文聪毕业于国内知名的警察学院刑侦专业,从事刑侦工作十几年,是一名老刑警,参与了许多大案的侦破,31岁便当上了台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支队长,42岁时坐到现在的职位。这样的经历、资历、经验、能力,照理不该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作为旁观者,说张文聪犯低级错误,是因为我们还把他看作是一个刑警,一个公安人员;但是,当张文聪跟对方谈妥了交易,收下了40万元人民币和40万元“欠条”时,“公安人员”只是他的一个外在的符号,他和那个被通缉的行贿者,已经不是猫和老鼠的关系,而是生意伙伴;他的刑侦能力在这件事情上已经不起作用了,换句话说,他已经“自废武功”。
刑警的“武功”不是他自己的,刑警的“武功”就是公安机关的“武功”,是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保障力量。公安人员的“武功”不是你自己想废就可以废的。
从报道看,张文聪“自废武功”,跟他对金钱的渴望、需求有关。他拿全部家当三次投资均告失败并欠债,他太需要钱了。对钱的需求压倒了他的职业操守。报道说他毁在这“一念之差”。
报道说,认识他的人都觉得他有些清高自傲,不认输,也不服输,不愿被别人知道自己落魄。但是,在受贿的那一刻,很难说他“清高”了;或者说,他为钱放弃了清高。人是会变的,人是复杂、多面的。
报道没有提到的是,张文聪为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撤案、销案,至少也是违法的吧?他为什么会答应行贿者的要求并收下对方的钱呢?以前有没有人非法为犯罪嫌疑人撤案、销案而成功的先例呢?张文聪有没有这样想:既然别人能办成,说不定我也能办成?如果没有成功的先例,他还会那么有信心地答应替人销案吗?而事实上,公安人员贪赃枉法、销案“捞人”的事例并不少见。
分析、寻找犯罪行为的外部原因,很容易被视为“替坏人开脱”。这是“动机论”作祟。动机论者是不承认现实的,或者说,现实与他的观点不一致,不是观点不对,而是现实不对。动机论者的思维误区是:把原因与理由混为一谈。以张文聪为例,别人非法撤案、销案成功,不是他这样做的理由,他做了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客观地分析违法、犯罪的原因,有助于减少违法、犯罪。否则为什么需要各种犯罪研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