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大调解”工作的发源地,江苏省司法厅在先行先试的创新经验基础上,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规范化建设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着力打造“大调解”实战平台,提升一线实战能力。2008年以来,全省县乡两级调处中心共直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31819件,目前全省已有20%县级调处中心建成司法局主管的直属实体事业单位。
9月25日,江苏省司法厅在如皋市召开“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会议要求大力提升基层司法行政规范化、信息化、实战水平,未来5年内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全部建成事业单位,乡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全部达到省级规范化标准。
早在2008年,江苏省司法厅党委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通过深入调研,深刻认识到,只有把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作为基本职责,突出实战实效,才能彰显司法行政的活力和价值;只有建强基层,打牢基础,才能推动司法行政事业持续科学发展。为此,提出了“把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打造成一线实战单位”的基层基础建设新目标、新思路。
按照这一新目标、新思路,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大力实施强县带动战略,在县乡两建立实体化动作、直接服务群众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特殊人群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中心等“四大实战平台”,努力将县(市、区)司法局建成一线实战单位。2009年12月,江苏省司法厅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全面加强县乡两级调处中心“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出用二年左右的时间,按照调处中心“组织机构规范、人员队伍专业、基础设施现代、内部管理科学、工作运行规范、调解效能彰显”的要求,将县乡两级调处中心打造成集“舆情汇集、调解指导、矛盾调处和机制对接”为一体的一线实战单位。
在南通探索建立“大调解”机制后,江苏迅速在全省总结推广南通经验。江苏省和13个省辖市都建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行政村和城镇社区、区划交界地带建立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的受理解决有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责任追究建议权。
而兴化市司法局不仅选配建立了专职调解队伍,建设了近千平方米的办公场所,设立了接待大厅、巡回法庭、领导接访室、调解室、谈心室,并在接访、调处、督办的各个环节规范了运作机制,还建立了法律咨询、信访、纠纷受理、申请法律援助的“一站式”接待机制,由中心直接调处或分流调处,无须群众再跑部门的“一揽子”受理机制,“谁接访、谁负责调处和督办”的“一竿子到底”调处机制,以及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力的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建议机制,真正使调处中心成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战平台”。
与此同时,江苏还率先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列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率先建立全省范围内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定期分析制度,率先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率先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或部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率先将司法行政部门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费用纳入财政保障并加强人民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2008年以来,全省县(市、区)司法局普遍建立了功能合理、管理规范、运作通常、成效明显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等‘四大实战中心’,极大增强了司法行政基层实战能力。但是,各类新型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压力越来越大。”江苏省司法厅党委书记、缪蒂生说,把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打造成一线实战单位,要增强群众工作能力、要转变原有的机关化运作模式、要形成县区司法局与基层司法所一体化运作新机制、要树立司法行政机关随时拉得出、打得响的新形象,全面扩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影响力。
江苏省副省长傅自应在会上强调,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现代文明,现代文明的主要标志是社会治理法治化,而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正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基础。他要求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加强基层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认识城市化的发展和管理对象物理单位的变化对司法行政基层服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江苏经济发展水平进入中等收入阶段产生的“中等收入陷阱”风险对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带来的新挑战;人民群众对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期待。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他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花费更多的精力、组织更多的资源,着力提高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固本强基思想,把基层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备性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进一步提升一线实战能力,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着力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着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记者丁国锋见习记者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