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日前,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黄某打着公差的幌子,到全国各地旅游报销3万多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这起公款旅游入刑的案件引起各方热议。同时,随着“十一长假”的临近,公款旅游也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特别是一些公款旅游往往以“变装”的形式出现,手法越来越隐秘,令人不禁咋舌:公款旅游为何这般难治?
公款旅游被判刑
在外人眼里,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黄某是个十分勤快的人,经常因为跑项目、考察等,到全国各地出差。
但人们意想不到的是,2007年下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黄某私自前往海南、徐州等地看房;私自前往北京、西安、昆明等地游玩;陪朋友郑某某前往重庆、深圳、北京廊坊等地谈项目;送女儿到辽宁上大学并在北京游玩等,期间个人所花费的路费、住宿费等共计34252元,均以“到杭州、温州出差”、“到北京联系项目”、“北京出差”、“重庆出差”、 “深圳出差”、“北京、沈阳出差”、“云南、昆明出差”等名义在公司财务中报销。
遂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将私人开支的费用到公司报销,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3425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判一儆百是信号
@东方魔力:“一把手”报销有绿灯
黄某为什么每次都能顺利报销?稍作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其主要原因:一是单位“一把手”说了算,财务人员畏权,看见“一把手”的发票,就不用严格按照制度来;二是单位财务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三是监管乏力,上级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多,缺乏管理,单位内部人员原则性不强,怕得罪人,监督成了“空头支票”。
时下,像黄某这样借公差为名旅游报销发票的决不是孤案:有的借公差名义外出办私事,有的借公差名义旅游,也有的打着招商引资的牌子周游海内外。花的是公家的钱,自己不心痛。可是,对花公款和借公差名义旅游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好像比较少见。正是由于违法违纪成本非常低,则心存侥幸的人会更多。
我认为,法院对“黄某借公差为名报销发票贪污判刑”应该是传递一个信号,也是对公款旅游按贪污论处的开始。希望判处黄某徒刑能够起到“判一儆百”的作用,但愿有借公差为名报销发票贪污行为的官员能够悬崖勒马。
@谢启东:领导干部引以为戒
希望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以黄某为戒,戒除贪心,廉洁自律,端正那种“吃喝不剖肚,玩乐不判刑”的思想,改变公款旅游是平常小事的看法;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督促财务制度落实;要加大打击力度,严防小贪成巨贪。这样,做一个一心为民的清廉干部。
@殷国安:挥霍公款零容忍
私费公报被判刑,这在我的印象里真不多。此前也有几个全国闻名的“报销王”被判刑的,但那是因为他们贪污受贿,并不是因为私费公报。比如,广东省汕尾市原副市长马红妹,家里的柴米油盐酱醋茶,一应开销都由秘书用公款购买,连外出开会购买卫生巾,也叮嘱随行人员“莫忘开发票”。马红妹还有报销的理论,“我认为我是人民的公仆,吃的、用的都应该是公家的。”甚至被双规时还号啕大哭说:“我想不通,我是人民的公仆,我花人民的一点钱算什么?”但是,如果他们不是贪污受贿几百万,私费公报很难去追究刑责。
“私费公报”被判刑,本来理当如此,网友希望此案能广泛复制,但愿能希望成真。
公款消费缺监督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相应的督查监管也越来越严厉,但现实生活中,被曝光的公款旅游总是层出不穷,为了规避检查、便于通过审核,一些公款旅游甚至以“变装”的形式出现,打着“开会”、“考察”、“学习”的旗号游山玩水,为公众舆论所诟病。
实际上,黄某案并不多见。一直以来,尽管公款旅游浪费巨大,甚至让一些人中饱私囊,却没有认定为贪污,大都被看作是违纪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监管部门对违规者常常是“睁一眼、闭一眼”,除了得到媒体和公众的一些“口水”之外,在处理上常常是“下不为例”。实在是纸包不住火了,才让他们吐出公款自掏腰包,以轻微的党纪、政纪处分来平息众怒。而那些暂时“丢官”者,待事件平息后就会复出,或者异地就职。
这样的例子信手拈来:山东滨州市工商局局长邵立勇,2008年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去武夷山等地游玩,免职不久即被任命为威海市工商局负责人;江西省丰城市卫生局官员分批外出旅游,丰城市给予的处理是局长改任书记;广州海事法院原院长罗国华因公款旅游被曝光,不出两个月当选广东省政协副秘书长……
“当前,我国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主要手段是事前的审批制度,对公款出国(境)管理缺乏全过程的监督,一旦通过审批,公款出国(境)考察很容易变相为公款旅游。”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胡杨说。
“只要绕过了审批关,如果上面不追究,下面不举报,其实很容易在报销、审计等环节变通操作。”一位事业单位负责人说,“像这种部门内部利益均沾的事情,管财务的负责人怎么可能为难?事后审计也无法发现。即使单位的‘账’不好做,转移给下属单位也很容易。”
“公务活动最多占到30%,大部分行程都围绕着景区、购物、休闲活动展开。”一位长期经营赴港澳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负责人说,公务团是很多旅行社“偏爱”的团,“旅行社收取的费用可能是普通团的两倍,而且公务团大多数不会对交通、住宿等费用斤斤计较,唯一要注意的就是服务不能怠慢。”
这种情况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事实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党纪法规已有相关规定予以禁止。而且,纪检监察部门也一直在这个领域加大惩处的力度。2010年,中纪委就印发了关于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的规定;近期,相关部门又印发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严格限制公款旅游。据国家预防腐败局调查,2008年到2010年我国针对公务人员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中,2010年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2008年前3年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47.1%、43.9%、32.6%。虽然,相关部门对公款旅游的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需加大力度。
闯红灯者要严惩
“我一不贪污,二不受贿,玩点、花点、吃点算不了什么”,不少官员这么认为,也是这样做的。面对难以有效遏制的公款旅游,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出招。
网络上,人们不约而同地把治理公款旅游的关键点放在了财政预算上。网友“上书房行走”说,因为财政预算不科学,一些公职人员借考察、培训之名公费旅游,即便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从伸手拿钱到出境花钱再到回来报销,基本上都是一路绿灯。财政预算成了“制度画饼”,纳税人的钱花起来是如此便利,即便不是败家子,也会产生“不花白不花”的想法,在入住宾馆酒家时“只选贵的不选对的”。
除了财政预算的“笼子”没有关紧之外,很多人认为对闯“红灯”者板子举得高、落得轻,后处理“轻描淡写”,也是公款旅游禁而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南大学廉政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满春建议,在严格执行党纪国法的同时,要针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公款消费的隐蔽形式,增加新的处罚条款和限制措施,同时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于通过不正当途径私自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干部,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督压力,进而达到让党员干部不敢私自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目的。我省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还提议设立“挥霍浪费罪”,希望通过立法来遏制挥霍浪费。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我省的全国政协委员冯培恩对此问题则建议强化体制外的监督,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包括所有事业单位,都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同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媒体监督,从已经出现的一些案例来看,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往往更为有效、有力。
(本文系采访并整合人民日报等相关报道而成)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马庆钰:治理公款旅游需要综合性措施,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当前,国家严令禁止依然无法根本性改变的原因是,国家没有建立公务会计制度、办公资产管理和公务接待存在问题、决策缺乏科学理性等。特别是缺乏公务会计制度,目前政府实行预算会计制度,混同了对外服务、管理支出和自身消费支出,造成不完整的对外报告体系,不利于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