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分析了三年来浙江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并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食品安全的打击重点是什么?非法商贩违法添加了有毒有害工业原料却检测不到,该如何处理?哪些属于地沟油和问题胶囊犯罪?这些与食品、药品安全息息相关的问题,在纪要中都予以了细化和明确。
食品药品刑案持续增加网络快递成重要渠道
去年以来,我省共缴获“地沟油”5000余吨、“病死猪”及其肉制品160余吨,捣毁了一大批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丁仕辉说,去年,全省公安机关共侦破食品药品犯罪案件21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87名。今年1至8月份,又破获食品药品犯罪案件190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527名,分别是去年全年的8.9倍和7.2倍。
从受案情况看,除影响较大的“地沟油”等案件外,主要涉及病死猪肉、瘦肉精、毒牛百叶、毒鸡爪和毒辣椒粉以及废弃药品包装、假药酒、假精神药品、假性药、假抗癌药物等。
省高院刑二庭负责人吴国宝介绍,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浙江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149件,判处被告人共计261名。
目前,备受关注的宁海“地沟油”案件现已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金华“地沟油”案件已诉至法院。
同时,警方指出,网络售卖、快递运输已经成为此类犯罪的重要销售、流通渠道。网络广告、网站宣传、网店兜售已成为犯罪分子重要的销售平台。
检测不出来怎么办有证据,不需鉴定直接定罪
近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一个特点是———高科技含量上升。一些犯罪分子为了对抗食品检测,借助科技手段研制出检测“合格”的食品。
比如,有些利用工业原材料、有毒有害添加物对食品进行保险、调味、着色,但往往受检测手段和方法的局限,检测不到有毒有害物质。在办案实践中,公安机关也碰到过检验无门的情况。“在罪名使用方面,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在实践中出现立案后无法定性,导致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环节。”丁仕辉说。
为此,纪要明确,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的,对涉案食品不需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可直接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
明确“地沟油”、“问题胶囊”犯罪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
近来,“地沟油”、“问题胶囊”,这些词语频频出现在公众视线中。但是,什么是地沟油、问题胶囊,许多人都一知半解。
纪要对“地沟油”、“问题胶囊”案件的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或者明知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食用油”,掺入合格食用油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
“问题胶囊”犯罪是指利用工业明胶生产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或者明知系利用工业明胶生产的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而予以销售的行为。
“地沟油”、“问题胶囊”犯罪,都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食品药品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由于未能查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不利于惩治与打击。为此,纪要对刑法中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予以细化。
纪要还规定,危害食药安全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确实依法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在对被告人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处以罚金并加大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