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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阴男引公愤 哪个下作坯对余杭葡萄西施性骚扰

宁桥大道边,隔一两公里,就有一个这样的摊位。见习记者 郑亿 摄

  10月8日23:10,网友“lk番茄”在新浪微博@余杭公安胡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警察公共关系科科长):这算不算性骚扰?我一朋友在宁桥大道那里卖葡萄,是个葡萄西施吧,结果老有一老男人开车来买葡萄,完了就打开车窗当她面脱了裤子在车里……真是极品,今天她斗胆拍了张照。

  “lk番茄”在微博里还附了张照片,照片里一个40岁上下、穿格子衬衫的男子坐在一辆车的驾驶座上,副驾驶座上放着一张报纸和一袋葡萄,脸朝着拍照者,表情淡定,左手拿一个黑色皮夹,右手则放在自己的敏感部位上……这条微博短时间内就被网友转发了近300次,很多网友留言,都说这个男人太下作了,应该依法受到惩处。

  露阴男每次都先用报纸盖住下半身

  “葡萄西施”一走近,他就掀开报纸

  昨天中午联系上了发微博的网友“lk番茄”。他说,这个露阴大叔已经来过好几回了。

  “他每次都是把车停在水果摊旁边,找张报纸把下半身盖住,然后再把车窗摇下一条缝,朝我朋友(指葡萄西施)喊话说要买葡萄。等我朋友称好葡萄要给他,他就把车窗整个摇下来,掀开报纸,露出下半身,对着她……”

  “lk番茄”说,他朋友卖葡萄的这条路比较偏僻,见了这种情况一时孤立无援,也只有害怕的分。不过10月7日那天,朋友鼓起勇气拍了对方的照片,还把对方开的车牌也给拍下来了。

  他之后的一条微博里贴了一张这个男子的车子照片,这是一辆黑色东风天籁,浙E牌照(湖州地区)。

  我们想去实地采访一下这位“葡萄西施”,“lk番茄”拒绝了。“这个……朋友怕惹麻烦,还是不要了吧!”

  余杭警方联系“lk番茄”

  他说“葡萄西施”怕报复不愿报案

  昨天,联系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警察公共关系科科长胡冰。

  “我看到这条微博马上就发私信跟这个网友沟通了。”胡冰说,“我问了他整个事情的经过,让他叫朋友(那个卖葡萄的姑娘)到派出所报案,他简单说了下,然后说,他没想到微博一发会有这么多人转,现在他们有点慌,怕那个男的会报复,所以不报警了。”

  胡冰又发了几条过去,劝他们报警,这位网友没再回复。

  宁桥大道寻找“葡萄西施”

  找到这个葡萄西施唯一的线索,就只有“lk番茄”之前说的“我一朋友在宁桥大道那里卖葡萄”这句话。

  查了下,宁桥大道在临平,属于余杭公安分局辖区,在临平大道再往北的位置,这里确实比较偏僻,两边都是村子,农房离马路较远,路边以田地(很多都是种葡萄的田)为主。

  从“lk番茄”发的照片中的景物判断,葡萄西施卖葡萄的地方应该是一个临时搭起的摊位,而且就在路边。

  宁桥大道全长近7公里,我们从最西端找到最东端,一路看下来,有三家卖水果的路边摊,相互之间都隔着一两公里的距离。其中两家的摊主都是50多岁的大姐,对“露阴男”的事都说没听过,只有石坝村村口附近的一个摊位,最大最显眼,摊上摆满葡萄,卖葡萄的是两个二十来岁的姑娘。

  走近一看,这里其实是两个拼在一起的摊位。

  左边较小的是个西瓜摊,摊主刘大姐五十来岁,笑呵呵的蛮好讲话。右边的摊子专卖葡萄,有三个人看着,一个是年长的大姐,另外两个是年轻姑娘。

  卖西瓜的刘大姐说,平时沿路类似的摊位还有很多,最多的时候十七八个都有。

  “这边有好几个村子,石坝村、庄里村、胡家坞……上千户人家总有的,很多人家都在种葡萄和西瓜。”卖西瓜的刘大姐说,“我不是本地人,现在在这边承包了块地种西瓜,收上来的西瓜基本都卖给批发商,剩下不多的有空就摆出来卖卖。这条路上的水果摊基本都是这个情况,大家想到了么来卖一下,位置、时间都不固定的。”

  但问起露阴男,刘大姐摇着手连说不知道。

  怎么闹得报社都知道了

  边上的两个姑娘本来坐在椅子上自顾自聊天,听我们问话的内容,其中一个姑娘脸色一变,说了句“怎么闹得报社都知道了。”

  年长的那个姑娘肤色白皙、相貌清秀,穿白色上衣,很文气;年纪小一点的那个大概二十五六岁,肤色略深,穿米色上衣、黑色短裙,蛮开朗的样子,手里还一直握着手机。

  两个姑娘倒也直爽,都说听过这个事情。

  “不过我们也是微博上看来的,具体的不知道。”年纪较小的姑娘边笑边说,“这里摆摊卖葡萄的人好多呢,年轻的也不止我们两个,再说,你看我们两个能算得上‘西施’么?”

  问她们认不认识“lk番茄”,米色衣服的姑娘又是一笑,摇着头说不认识。

  在边上一直一言不发的白衣姑娘站起来,说是要去接小孩了,临走时,她特地叮嘱了米色衣服的姑娘一句:“不知道的事你别到处乱说。”

  米色衣服的姑娘也不说话了,坐下专心玩起手机。

  这确实是性骚扰的一种表现,建议还是报警

  杭州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章碧珍建议这位姑娘报警。

  章律师说:“首先这确实是性骚扰的一种表现,应该报警。只是报警后要取证确实有难度,因为等警察赶到,这个男子很可能逃走了。

  真的对这个男子进行处罚,目前可能主要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据都市快报 见习记者 郑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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