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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提高刑事和解成功率的探索

  实践中,基层院处于促进刑事和解工作的前沿,结合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我院从四个方面把握刑事和解工作,已妥善处理6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一,明确刑事和解范围,建立案件筛选机制。修改后刑诉法对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即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对照法律规定,我院对所办理的案件进行严格筛选,既保证了刑事和解的严肃性,又提高了刑事和解的成功率。

  第二,严格刑事和解程序,将征求和解意见作为必经程序。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明确把刑事和解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前与提起公诉前的必经程序,不得逾越。无论是侦查监督部门还是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之初,均应告知当事人刑事和解政策,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进行刑事和解。同时形成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入卷归档。

  第三,结合实际,进行“四步和解”。第一步,宣讲刑事和解政策,释法说理,征求当事双方和解意愿;第二步,通过询(讯)问犯罪嫌疑人、约见被害人及其亲友,或通过侦查机关、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找出矛盾焦点,明确双方诉求。第三步,建立对话渠道,引导嫌疑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引导被害人反思诉求的合理性;必要时发挥社区、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为当事人搭建多层次、全方位对话平台,实现充分沟通。第四步,多方共同见证,签订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

  第四,关注刑事和解效果,完善监督机制。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其自愿性、合法性,一旦发现引诱、胁迫等非自愿和解的,要立即中断和解。由办案人员主持进行的刑事和解案件,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行事中监督,确保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对办结的刑事和解案件,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投诉、进行回访,对刑事和解后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作者:河南省浚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任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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