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进程中一项重要内容,裁判文书的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说理部分。论理是否充分、是否令人信服,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案件公正与否的判断。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将个案说理的受众从当事人扩展至社会公众,加强了对法官辨法析理的监督,提高了对法官法律推理的标准,拓展了普法教育平台。需要不断强化法律推理公开,切实让审判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但是,在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化之后,有的法官出现畏难情绪,规避裁判文书上网公示,回避社会监督。综合来看,造成法官感觉法律推理变得“羞于见人”的因素有三个:一是假定案件推理不能,有的法官认为,有些案件无法按照严格的逻辑三段论进行推理,不能充分论理,且审判思维惯性及司法职业敏感性促使法官直接跳过法律推理部分,得出法律判断;二是盲目依赖司法执行力,有的法官认为,裁判文书最重要的部分是判项,即判决结果,论理是否充分无关紧要,不必充分论理;三是缺乏论理自信。有的法官认为,论理过程中可能说得越多,错得越多,不敢充分论理。
作为一名法官,遇到困难不能绕道走,而是要迎难而上解决困难,从而守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法官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要从制度层面不断丰满逻辑推理要素。首先是要不断更新知识。面对法律的滞后性,各地高院、各级法院根据司法实践,在积累一定审判经验基础上会针对某时期集中爆发的法律纠纷统一裁判尺度,由此归纳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精神。虽然此类规范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却应当成为裁判参考;虽然不能直接援引,但更有必要从释法说理的高度,通过法律推理的方式向当事人阐释。在工作中要不断更新知识储备,与时俱进。其次是要敢于适用法律原则。当具体的法律规则缺位或者法律规则适用将导致明显不公时,积极适用法律原则适用予以填补和校正显得尤为必要。适用法律原则并不等于论理空洞。从法律原则出发,法官具有充分的阐释空间,更加需要严谨的法律推理,这样才有助于调整案件审理结果与社会认知、社会公平相一致,有助于社会和谐。最后是要切实落实合议庭制度。案件承办人制度虽然明确了个案主要负责人、责任人,但不能取代合议庭负责制。应当积极发挥合议庭全体成员的力量,由案件承办人提出争点、疑点、难点,通过案件讨论、研判的方式,充分记录合议庭观点,弥补个体思路局限,集合集体智慧,完善法律推理过程。
提高对法律推理的重视。法院的首要作用即是化解纠纷、定分止争。面对当事人厘不清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法官应当有理有据的予以裁判。倘若只告知当事人判决结果,恐怕此种做法与神明裁判并无差别。法律需要通过司法者予以阐释,需要通过个案适用得以外化司法精神,需要通过不同案件的反复适用得以彰显安定性。特别是将裁判文书上网公示,个案的影响力扩大,法官在推理部分更要充分、严谨,这不仅关乎法官职业声望,法院整体荣誉,还关乎法律的庄重与威严。
要加强论理自信心。法官的自信心一方面来自于自身的不断学习,另一方面来自于同事、领导以及当事人的认可,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动力。要坚决摒除畏难心理,杜绝“做多错多、不做不错”心理,通过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完善知识结构,总结实践经验,交流工作方法,改善办案思维,树立裁判说理自信心。只有说服了自己,才能说服当事人。
裁判文书公开已然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公开的范围正在逐步拓展,并将要覆盖各个审判领域。人民法官应当克服排斥心理,积极、主动、踊跃的公开法律推理,开示自由心证,使审判权力运行在阳光下,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推敲与监督。
(马巍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