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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用“驰名商标”做卖点 将追究其持有人责任
2014年04月18日 13:00:08

  浙江在线杭州4月18日讯(记者 潘杰 通讯员 沈雁 陈兢亚) 记者今天从省工商局获悉,5月1日起实体销售、广告宣传中将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仍可销售。

  据统计,截至目前浙江共有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总量达456件,驰名商标数量位列全国前茅。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据了解,5月1日后不按要求执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将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潘杰 通讯员 沈雁 陈兢亚 编辑: 胡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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