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29日讯 (通讯员 沈阳)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浙杭刑终字第4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确定的民事赔偿数额合理,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人董某犯诽谤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2948.26元”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晓兰(为保护受害人,系化名,下同)和董某同是建德某企业职工,两家原本关系较好,特别是两人丈夫间亲如兄弟。2008年5月12日,晓兰丈夫在随单位领导去四川出差途中遭遇汶川大地震而失踪,遗体在半年后才发现。在这半年中,晓兰为寻找丈夫、处理后事,与董某丈夫间电话、短信较为频繁。董某发现后,即怀疑晓兰与自己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2009年5月6日,董某在新浪网上开通博客,在此后长达1年多时间里,陆续发表十余篇文章,采用不点名的方式称晓兰为第三者,并捏造事实,屡屡采用侮辱性语言贬低晓兰人格、损害晓兰名誉。
董某在其博客文章发表后,唯恐别人不知,又将博客网址告知朋友,还将博客网址发布在企业内网上,导致其诽谤晓兰的博客文章被广泛阅读和散播,至2009年10月23日,其博客访问量达14186次。因为董谋的诽谤,“晓兰是第三者”的事在厂里传得沸沸扬扬,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给晓兰的心理和名誉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晓兰因此患心因性精神障碍,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948.26元。
期间,晓兰曾找董某,要求董关闭博客、停止诽谤,但董某置之不理。晓兰还多次向公司领导反映,但都没有结果。出于无奈,晓兰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于2009年12月25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董某。
2010年6月18日,一审法院曾对此案进行调解。晓兰念及董某毕竟是同事,也愿意调解。但董某态度强硬,拒绝认罪,拒绝赔礼道歉。调解失败。建德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董某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晓兰医疗费2948.26元。董某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法院近日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据悉,这也是今年浙江首例因博客侵权而被判诽谤罪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管制为我国刑罚中五种主刑之一。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另据记者从司法机关了解,在执行管制时,执行机关还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管制的期间长短、对犯罪分子的要求等。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和生产。
那么,对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处管制的企业职工,公司又会如何处理呢?据悉,作为国有大企业,该公司一向以严格管理著称,对职工违纪行为有非常明确的处理办法。《公司职工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严重违纪认定。
该《办法》第十六条又规定:严重违纪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的,该公司下属分厂在其《职工违纪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中也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严重违纪和违反社会秩序的情形”。
同时在该《细则(试行)》附件《职工违纪(基本情况)考核细则》第50项情形中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列为严重违纪,其处理方式为“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