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后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农民工吴大男花了整整两年时间,苦苦寻找答案。“他的维权之路,凸显了当前工伤认定领域的诸多法律空白。”吴大男的代理律师、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群如此感慨。
吴大男是广厦东阳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09年1月10日中午,他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4米高处摔下,构成六级伤残。4月,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吴大男为工伤。
然而,吴大男所在公司不服。原来,吴大男有个老习惯,每天中午都要小酌一番。在他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公司要求医院多抽取了一管血样。经检验,事发时吴大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7毫克/毫升。据此,公司认为,吴大男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因醉酒而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于是,公司向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7月,嘉兴市局维持了平湖市局的认定结果。一个月后,公司又向平湖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平湖市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吴大男作为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需要出庭。
发生事故后,吴大男的身心都受到了很大创伤,现在又卷入这么一场官司之中,更是让他心力交瘁。无奈之下,他向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
法援中心副主任王群接手了此案。在她看来,医院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是否属于有效证据是本案的焦点。王群认为,这份检验报告中的血液样本收集主体是公司,虽然相关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对收集证据的主体的规定,显然一方当事人作为收集主体是不合法的。
其次是收集的程序问题。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公安部门对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抽检程序可以作为参考。本案中,公司事先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签字,私自抽血、送检,这样的抽检程序是不合法的。因此,这份“理化检验报告”是个无效证据。
退一步讲,假设这份“理化检验报告”有效,参照公安部门对醉驾的规定,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8毫克/毫升,也不足以认定吴大男是醉酒工作。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群的意见,判决维持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今年,在历经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工伤赔偿的仲裁申请等法律程序后,吴大男将公司诉至平湖市法院,要求工伤赔偿。日前,在法院调解下,公司同意赔偿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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