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两袋大米,一看是过期的,宁波的小刘和女友因此向超市提出“退一赔十”。本以为是合理的要求,却被对方说成是“敲诈”,小刘满肚子委屈的同时,不禁打了个问号:维权和敲诈该如何区分呢?
事件回放:
今年元旦,小刘和女友来到宁波江东区中心路上的世纪联华超市,买了大米和一些日常用品。付完账还没走出超市大门,细心的女友发现,两袋大米生产日期为2010年6月4日(保质期6个月),5瓶啤酒生产日期是2010年6月24日(保质期6个月)。也就是说,两样东西都过期了。
小刘和女友找到了世纪联华超市的售后服务部。“按照《食品安全法》,我们买到了这些过期食品,你们应该以175元的商品价格,10倍作出赔偿!”不过,超市坚持只给小刘“退一赔一”。
双方协商不成,小刘反映到了江东区工商所。1月4日,在工商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大家都做了让步,超市愿意5倍赔偿小刘。
“我本来想就这么算了,可没想到超市赔的‘5倍’是5倍大米,一共10袋。”不愿意接受实物赔偿的小刘5日再次找超市理论,争取赔偿现金。
这一回,超市不但不赔偿,还说小刘是冲着10倍的赔偿金故意买下过期食品,是敲诈。
正说着,几位民警赶到了现场。“有人报警,怀疑你敲诈。请跟我们去趟派出所接受调查。”
小刘称,他在派出所待了20多个小时,由于证据不足,第二天出来了。
宁波世纪联华超市中心店的售后服务部经理柴俊雄告诉记者,超市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赔偿,都是从“退一赔一”开始谈,这样才有谈的空间。
但超市在这起纠纷中态度如此强硬,柴经理说这是有由来的。
原来,小刘和这家超市并不是头一回较劲了。去年10月,双方也是因过期食品的索赔问题闹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超市按10倍价格赔偿小刘1352元。
那场官司没过多久,工作人员见小刘又来了,这才怀疑小刘是敲诈性索赔。
柴经理说,这次超市最终给了小刘175元。“这是出于这位消费者在我们超市经历了不愉快的购物,作为‘人道主义补偿金’给他的,并不是赔偿金。”
小刘说,他并不是故意去买过期食品的,只是运气不好,两次都碰上了。他告诉记者,他还会坚持向超市讨个说法。“上次官司后,超市还是没有重视对过期食品的检查,这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
律师说法: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轶群认为,小刘的索赔是正当维权,不属于敲诈。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根据《刑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小刘提出的10倍赔偿金额,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维护的是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小刘向超市提出了法律规定之外的要求,那才称得上是敲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