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浙江网2月16日讯 (通讯员黄正华 顾忠平)目前,宁波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出台《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管理:
一是明确救助基金的层级和实施范围,设立市级和县级救助基金,分别用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和县(市、区)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
二是按照监督管理与具体实施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监督管理层和具体实施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
三是明确了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从交强险保险费和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营业税中提取的资金,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净所得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等。
四是采用多种措施保障基金的安全。规定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范围,并明确救助基金垫付额度每人次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办公、追偿等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