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浙江网3月16日讯(黎静)2011年3月15日,长兴法院以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尹某、尹某、吴某三名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三个月、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1.5万元、1.3万元。
被告尹某三人本是山东即墨人,2010年9月18日三人驾车沿104国道由杭州往山东方向行驶,途经长兴县李家巷镇国道旁的一处废弃加油站,由于三人均已囊中羞涩,遂商量决定对停留在该处的大货车驾驶员实施抢劫,劫得1500元现金后三人继续向江苏方向逃窜。被劫司机报警后,长兴夹浦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收费站设卡检查,截获三人后,立即口头传唤三人到派出所接受盘问。就在驶往派出所的途中,三名被告人乘其不备袭击了随车民警并抢走警车继续逃窜。
当日下午17时许,为逃跑三人在长兴水口乡实施了第三起抢劫作案,持刀将被害人温某刺伤并抢走其所有的摩托车。因为三人合乘一辆摩托车行驶缓慢,十分钟后,三人进行了他们一天以内的第四起抢劫作案,劫得一辆摩托车后继续向前逃逸。为了躲避警察的抓捕,三人躲进了长兴水口乡的牛肚皮山,这一躲就是四天。9月21日,三人又饥又渴,下山寻找食物时,被在山下蹲守的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中,被告人尹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