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宁波江北法院对宁波市首例因水上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去年3月19日晚,梁某驾驶满载建筑渣土的“浙鄞州货0018”轮驶往外海倾倒。23时58分左右,当该船航行到甬江梅墟湾头附近水域时,船艏左侧与装载钢质线材正驶往宁波三区码头的“鑫恒5”轮的船艏发生碰撞。故事造成“浙鄞州货0018”轮沉没,船员陈某(梁某的妻子)、吴某(梁某的姐夫)、朱某死亡。
经宁波海事局调查,梁某是“浙鄞州货0018”轮的船主,该轮的船舶种类原为内河A级,但他却私自用来从事海上运输,后未经检验机构同意擅自改建成泥驳船,且未经检验、登记投入运营。该船所配5名船员除梁某自己持有“内河三等驾驶员”证书外,其余4人都没有任何有效船员证书。事发时,该船不仅处于严重超载状态,还存在了望疏忽、不适航、未及早采取避让行为等过错,梁某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江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超载且不适航的船舶出航,并在驾驶过程中疏于了望且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0多万,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