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经常加班,又没加班费,且全年无休息,在温州工作的7名保安把自己所在的酒店告上法庭,要求“东家”支付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等。日前,温州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34岁的小占是这7名保安之一。小占称,2007年11月,他进入温州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当保安。工作中,他经常超时加班,从未享受过休息日和带薪年休假,酒店从未支付过超时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另外,酒店也没有为他办理社会保险。
去年10月,小占等7人向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支持了他们提出的部分要求。他们不服向法院起诉,温州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这个结果也不满意,也起诉了,双方互为原被告。
花园大酒店称,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外,酒店每月还另外支付保安金额不等的补贴,该补贴应当视为加班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保安们完全可以并且酒店也愿意在剩余期限内安排其年休,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没有依据。另外,酒店向保安发放的年终奖,可以视为补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原告加班事实清楚,其要求酒店方支付2008年10月至2010年9月的加班工资,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酒店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未安排原告年休假,应当按照原告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法院最后判决,除解除小占等人与温州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外,酒店还需支付他们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