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辩护人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今天参加庭审,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以下意见……”在象山法院刑庭开庭审理的郑某信用卡诈骗一案的庭审现场,象山信大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受象山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了郑某的辩护人。
郑某能得到指定辩护,完全得益于省高院刚刚下发的《关于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的通知》。这一“通知”迎来了指定辩护的春天。
增加八种“指定辩护”情形
3月中旬,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大力推进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通知,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三种情形外,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只要其本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院一般也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这新增的8种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被告人本人明确要求委托辩护人但又无经济来源,无法联系其家属或者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被告人认知能力较差,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
郑某成了象山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第二个直接受益于“通知”要求的被告人。在庭审前,法院了解到,郑某曾经有过精神病就医史,虽然经鉴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法官与他接触后发现,郑某思维混乱,讲话也没有逻辑,反应迟钝。
根据“通知”要求“,被告人认知能力较差,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一般也应当指定辩护人,象山法院据此决定为郑某指定辩护人。
“刚接到这个案件的援助函时还真纳闷了一下,后来才知道根据省高院扩大指定辩护范围的要求,这名被告人也符合指定辩护人的条件。”为郑某提供法律援助的张律师说。
指定辩护由“可以”变“应当”
事实上,对于指定辩护,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的7种情形,即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具有外国国籍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省高院在“通知”中将“可以指定辩护人”的7种情形中的多种情形升格成了“一般也应当”,如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本人无经济来源,家属经劝说也不愿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等。
将“可以”升格为“一般也应当”意义重大。省高院刑二庭庭长孙公幸表示,这一做法就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大力推进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规定,防止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确保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升“法治浙江”形象。
孙庭长说,此前“,可以指定”无论在中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执行得相对较为消极,导致“可以指定辩护人的”占全部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总数的比例在基层法院不到1%、中院不到2%。
六成刑案被告人没有辩护人
3月16日,一起抢劫案在慈溪市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严某没有辩护人。严某是贵州人,被指控在慈溪入室偷窃,被发现后转为抢劫。
像这样没有辩护人的刑案审判情形非常普遍,尤其在外来人口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甚至连旁听的家属也没有。
据省高院调研组初步统计,目前我省有辩护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约占36.13%。这当中委托辩护人的占29.54%,“应当指定辩护人的”占6.25%“,可以指定辩护人的”仅占0.33%。
孙公幸说“: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省刑事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比例还是比较低的,特别是指定辩护的比例明显偏低。”
孙公幸介绍,根据统计数据及抽样法院反映,对于法律“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规定,全省各地法院都能严格依法执行,基层法院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院主要集中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也是从3月16日开始,慈溪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里增加了申请指定辩护人的权利告知,截至3月24日,已向24件案件36人告知该项权利。
保障辩护权促进司法公正
“浙江省高级法院这一举措非常好。”听说这一消息后,近年来在刑事辩护界广受关注的京衡律师集团一级律师陈有西非常激动。
陈有西说,刑事辩护率不高的问题是长期的、全国性的问题。浙江的辩护率在全国是属于比较高的省份,但是有辩护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仍然只占36.13%。“可见中国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质量还停留在依靠法官的主动把关阶段,没有一种法律力量去寻找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中的失误和漏洞,避免冤假错案。”
胡勇军,一位年轻律师,自称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不算多,但是在他为数不多的接受指定辩护任务中,他曾经通过辩护保住了一名死刑犯的命。
“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包括司法关怀。”陈有西的这一说法与省高院扩大指定辩护范围的初衷也完全一致。孙公幸说“:大家都知道,我们全省犯罪人员中,流动人口犯罪较为突出。在司法实践中,这些一判要3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没钱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外来民工、外来人口,为他们指定辩护人,显得尤为重要。”
据省高院测算,扩大指定辩护范围后估计会增加指定辩护案件3000—4000件“,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比例,预计将上升约7个百分点。
“他们(被告人)会很感激的。”这是许多接受过指定辩护任务、为被告人提供过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的共同感受。就是那一双双无助又渴望获得帮助的眼神,让执业仅仅3年的年轻律师彭映体会到了接受指定辩护的神圣职业使命感,所以他一直对指定辩护任务孜孜不倦。
法律援助将担负更大责任
“我们当然很赞同扩大指定辩护人范围,这与法律援助的宗旨也是一致的。”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伟强说,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应援尽援,扩大享受法律援助的人群,这是一件大好事。
不过,在接下来法律援助部门如何落实和执行上,陈伟强表示“,压力很大”。据他估计,按照“通知”扩大辩护人范围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量将可能翻番。这将使部分地方面临法律援助力量紧张的局面。
陈伟强说,目前我省仍有一些较为落后的地区律师资源紧缺,比如龙泉县一家只有4名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每年要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是180多件;再如岱山县,一家6人律师事务所每年要承担399件。
除了律师资源调配上的问题,经费是另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据介绍,目前我省每件法律援助案件给律师的差旅费补贴在800元—1800元,省内办案再根据路途远近来确定具体补贴数额。陈伟强说,要把“通知”真正落实,这些现实问题一定要解决好。
对于陈伟强的考虑,孙公幸告诉记者,下一步省高院将会同省司法厅等适时联合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意见,并进一步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知”在确定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时已综合考虑了援助经费的保障和律师的数量等多个因素。
3月18日,象山县法院和象山县司法局已经联合发文,就扩大指定辩护人范围出台了有关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