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今年1月1日晚,江苏人任某开着车和妻子一起前往宁波姜山镇,行至邵江岸岔口附近时,突然看到前方有个人(邵某)正推着一辆自行车穿越马路。他刹车已晚,汽车撞上了邵某,使之倒地不起。任某一看周围没人,一踩油门逃离现场。
此后不久,俞某正好开车经过该路段,觉得车轮底下有异动,就下车查看。俞某看到邵某躺在自己车轮底下,连忙报警。
此时,逃逸的任某回到事发现场,看到俞某的车撞上了邵某,他再次开车逃离现场。回到家后,任某心理压力越来越大,在妻子的劝说下投案自首。
交警查明,任某撞上邵某之后逃逸,后俞某驾驶轿车轧过邵某,造成邵某颅脑损伤及外伤性创伤性休克死亡。本起交通事故中,任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俞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于3月25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任某起诉至宁波鄞州区法院。
日前,鄞州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警示:任某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任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如果任某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立即下车救人,邵某也许不会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