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起纠纷,竟将对方非法拘禁,并百般折磨。日前,江山市法院对一起非法拘禁案进行审理,其中一主犯徐建中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被害人毛某某与被告人徐建中存有非法债务。2010年1月11日,徐建中联系被告人姜某等人向毛某某讨要债务。姜某等人在江山市凤林镇大桥附近将毛某某强行拉上一辆商务车,对其进行殴打,并讨要债款。
姜某等人将车开到郊区的一座山上,脱光毛某某身上的衣裤,用捆绑在树上受冻等方法折磨他。1月12日凌晨,毛某某被迫下写了一份欠款48.2万元的借条。之后赶到的徐建中逼毛某某先还30万元。当天下午5时许,姜某等人在带毛某某回江山取钱的途中被民警抓获。
2010年1月14日,经江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0年8月25日,江山市法院作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林某、原告人毛某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衢州市中级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1年1月27日,江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徐建中伙同他人为索取非法债务共同非法拘禁毛某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徐建中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指使他人殴打受害人的情节并致轻微伤的行为,且系本案的组织者,应从重处罚。后因徐建中具有立功表现且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预交赔偿款1928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徐建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